记者6月29日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遏制开发企业逃税行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特别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继2020年《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发布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将也将于7月21日正式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使用和风险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了开发单位、银行、保险机构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预售资金管理。 。
《意见》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范围,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支付购房价款,包括保证金、首付、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以及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意见》明确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宁夏房地产宁夏房地产,必须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一个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监管制度进行监管。
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工程、材料、设备、人员工资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分级管理。开发企业根据实时信用评级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以下简称“重点资金”)与预售资金的比例。重点资金,即预售资金中的重点监管部分,必须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并接受系统全程监管。开发企业的重点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及其他费用。重点资金使用申请可在系统中提出,由各级住建管理部门按照分配节点进行审核。分配节点及相应使用比例由当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已竣工层数、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确定,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并完成第一批不动产登记。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取非重点资金的预售资金自用,监管系统将进行记录。
为防止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员工资等原因导致工程逾期或未完工,《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时,向系统提供经认证的各参与方足额支付的货款。项目已完成并备案。未及时提供欠款凭证证明项目资金安全的,如系统不安全,主管部门将立即暂停对该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包括各子公司、分公司)开发的其他项目的资金划拨以及已与系统关联的关联企业),以及企业后续开发的其他项目将在相应监管账户中补足金额,直至满足监管要求。
同时,《意见》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设定了不同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对AA级、本地区信用等级前十的企业,实行零比例“零监管”。受限制的重点资金;对于AA级企业,对于未进入本地区信用等级前十名的企业,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重点资金比例不超过10%;对A级企业,各地设定重点资金比例; B级企业实行预售比例上限,重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宁夏日报记者王静亚文/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