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据南通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消息,南通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共同出台了《南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2018年发布的《南通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为依据,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和优化措施,旨在以“一项目一策”为原则,促进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更加公开和公正,从而为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该《办法》涵盖十章,共计四十条,内容广泛,涉及总则、监管机构设置、监管银行职责、监管额度设定、资金收存管理、应急处理机制、监督管理措施以及附则等多个方面。
《办法》的核心内容首先强调维持政府主导的监管机制,并持续采用“政府监管、多方协作、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运作模式;监管时间从项目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直至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完成。其次,对监管资金的额度实施灵活的调整策略。确定监管额度需考虑房屋结构、工程成本、交付状况等多重因素,并参照一定比例的调节系数进行设定,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动态调整。此外,还需规范监管银行的操作行为。严格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选定监管银行,对监管银行名单实施数据更新管理,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将暂停其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对于那些未能履行监管职责或无法胜任资金监管任务的,将终止其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此外,还需严格防范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对监管资金及开发贷款资金发放额度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其总和不超过合理的支出上限,以此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针对那些面临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对其预售资金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南通房地产信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制定个性化的“一项目一策”工作方案,以便及时有效地化解潜在风险。
记者观察到,与2018年相比,《办法》对“监管主体”进行了调整,将原先由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承担的具体监管职责,转变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该局还需负责构建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并在主城区(包括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同时,通州区、海门区、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以及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的住建部门,将具体承担各自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南通各县(市、区)住建部门需遵循要求,确保每年6月底前,监管实施机构对上一年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状况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该报告需涵盖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状况、关键财务信息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此外,对资金的管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实现了资金监管的全流程透明化。
《办法》规定,在监管银行方面,住建部门需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共同协作,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的资信水平、监管效能、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挑选出具备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的商业银行。中标商业银行的名单,各地住建部门需上报至市级住建局,并利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开发商需在入围的银行名单中挑选一家作为本住宅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行,监管执行单位依照每份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规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在2018年发布的《南通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南通房地产信息,对预售金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根据不同房型建设情况,拨付不同比例的预售资金。该办法还新增了针对预售资金重点监管的房地产项目,要求住建部门与属地共同制定“一项目一策”的监管方案。该方案需涵盖监管执行机构、资金运用规划以及监管专用账户的具体信息,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分配更加公正合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构成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关键环节,这一措施旨在保障预售资金被合理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并有效预防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对既有的政策进行了细致的制度优化和措施改进。展望未来,将继续执行一系列具体措施,以更有效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南通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适用期限将持续至2029年9月30日。(张周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