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秉持“房住不炒”的原则,致力于引导居民进行合理的住房消费。为此,于4月30日发布了针对本市居民在市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优先购买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自今年的6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将持续两年。
市住建局传来消息,新申请预售许可的房源,若其备案价格在同区域中属于较低水平,且楼盘规模适中,便被认定为首次购房者的优先购买对象。这一认定工作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行。
对于被认定为首次购房居民优先购买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当期价格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需在144平方米及以下面积的房源中,通过公证摇号随机选取至少30%的房源,专供首次购房居民优先选购;而对于那些同时被认定为人才优先购买的项目,则需随机选取至少40%的房源,以便人才与首次购房居民共同申请购买,购买顺序不分先后。符合人才购房和居民购房申请资格的,只能在这两种情况中择一进行购房。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胥小华指出,符合优先购房政策的首套购房者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首先,年龄需达到18周岁;其次,需持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并持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以上;再者,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南通市区内不得拥有房产(即无购房记录),特别是因为离婚而分割财产导致无房的情况,在离异一年后,原住房将不再计入无房条件。
需特别指出的是,符合资格的首次购房者仅能享用一次优先购房的权益,一旦选定房源后若选择放弃购买,便将失去继续享受优先购房资格的机会。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南通市居民优先购买
市区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试行)
为强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分类调控措施,坚守住房居住属性而非投机目的的原则,促进住房消费的合理性,力求满足市民在市区购买首套住房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针对本市居民在市区(包括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以及通州湾示范区等区域,以下同)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优先购买政策。
一、房源提供
对于新申请的预售许可证、当期备案价格在该区域内相对较低、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楼盘,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居民优先选择的购买对象,这一认定工作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行。
被认定为首次购房居民优先购买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当期价格备案后领取预(销)售许可证前,在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下(含)房源中,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房源,供首次购房居民优先购买;对同时被认定为人才优先购买的楼盘,随机抽取不少于40%比例房源,供人才和首次购房居民同时申请购买(不分先后顺序)。同时具备人才和居民购房申请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情形购房。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优先购买政策的首次购房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持有本市户口,或者在本地工作且持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以上。
个人及其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若在南通市区内并无自有住房,亦无购房的记录,那么南通楼市新政,对于那些因离婚而分割财产导致失去住房的家庭,自离异之日起满一年后南通楼市新政,他们原先的住房情况将不再被纳入考量。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登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立了一个名为“首次购房居民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平台”的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该平台允许有意向的购房者实名注册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购房者需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注册。
(二)资格审核
市公安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管理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户口、社保、住房信息进行在线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实时通知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将在网上进行同步公示,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认购登记
在申请领取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需编制详尽的预售计划,并向公众公布首次购房者的优先购买资格房源、至少持续5个自然日的集中认购期限以及认购登记的具体流程。符合条件的购房意向者需在规定的集中认购期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完成认购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管理平台进行资格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注册,同时将认购注册信息在平台内提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集中选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首次购房者的认购登记进行集中选房组织,同时接受公证机构的监督。选房完成后,需在24小时内将结果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于首次购房的居民,他们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在集中选房环节结束后还有房源剩余,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把这些剩余的房源与其他房源合并,然后依据相关法规自行对外进行销售。
四、其他规定
符合购房条件的居民在首次购房时享有优先购房的权利,但这一优惠政策仅限一次;若选房后选择放弃购买,则将不再享有优先购房的资格。
首次获得购房优惠政策的新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购房者姓名需与申请人的姓名相匹配,合同签署完毕后,不得添加或修改非共同申请人的姓名。
申请人若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购房优先权,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或与销售人员合谋,通过伪造文件等非法途径帮助申请人获取购房优先权,此类行为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