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规则】
土改期间,房屋登记在以房主为代表的多人名下。 虽然没有列出具体姓名,但如果人民政府的签字盖章证明能够确认土改时房主的家庭构成,则该房屋应视为土改业主所有。 由家庭成员共享。 即使未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与土改时房产权登记人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即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不改变土改登记的房屋产权。 房屋所有权人仍以土改时的产权登记为准。 土改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各所有权人的继承人按照所有权人享有的份额继承。
【关键词】
土改刑事分析、房屋产权登记、房主、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价继承、农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案件基本事实】
杜XX和金X梅是一对情侣。 婚前他们育有四个女儿。 按照长幼的顺序,他们是杜Xnan(Nan)、杜Genx、杜Xzhen和杜Xdi。 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 杜根X与吴X根结婚,育有一子二女:吴X国、吴X美、吴X琴。 杜绪珍与孙新福育有六名孙子:孙新梅、孙新国、孙银新、孙新方、孙荣新、孙伟新。 杜迪与杜发生育了三子二女:杜勤、杜明、杜胜、杜X光、杜宝。 杜宝与陈XBO生下了儿子陈旭华,陈XBO的儿子名叫陈X炎。 后来,陈某叔叔与方旭华离婚,没有孙子。 1968年至2009年,杜根、杜发、杜宝、孙福、吴根、陈波相继去世。
1951年土改期间,争议房屋登记在杜某某名下,包括南面争议房屋(南面两间半房)和北面争议房屋(北面一间房) 。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村委会签字确认的证明,土改时家庭成员为杜某某、金某梅、杜根X、吴某根、杜某地、杜某发、吴某勤而杜X一共有八个人。 杜西地一家曾将南面的争议房屋拆除,改建为上三层、下三层的三间房屋。 1991年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杜新明、杜喜胜、杜新光均将上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 北面的争议房屋之前倒塌了,杜西地用杜X射线的资金进行了修缮。
杜喜地、杜喜琴以诉争房屋系祖屋、杜旭光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杜喜地、杜喜琴各继承一套房屋(共三十六平方米)。
吴新国、吴兴梅、吴兴勤以杜兴光口头同意给予吴新国、杜兴勤各一套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杜晓光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现有建筑已重建。 诉争房屋应按1991年土地确权证分配,且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杜晓明、杜希胜声称,杜晓光口头上同意给吴晓国、杜晓琴各一套房子; 他们希望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诉讼过程中,杜西弟表示,她将撤回对南方争议房屋的诉讼,但如果她有自己的那份权力,她也不会放弃诉讼。 杜喜地、杜喜勤、吴旭国、吴喜梅、吴喜勤和杜旭光、杜兴明、杜喜胜对土改期间家庭成员的情况没有异议。 杜Xnan(南)、孙Xmei、孙Xguo、孙Yinx、孙Xfang、孙荣x、孙Weix、陈Xhua、陈Xyan、方Xhua均表示,如果他们争夺房子,所有相关权力的股份一个人所享受的东西被放弃了。 杜喜地、吴喜梅、吴喜勤、杜喜明表示,他们在土改院的全部权力都属于吴X国。
吴先生申请后4800元,折合每平方米297元; 同时,应法院要求,我们还了解了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农地使用权底价,即征用集体所有期间住宅房屋搬迁的补偿费。房屋所在地区的农田。 农地使用权基本价格为每平方米1350元。
【争议焦点】
土改时,房屋登记在多人名下,有证据证实土改时房主的家庭构成。 土改时房屋是否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能否改变土改时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
【试用结果】
二审法官判决:涉案房屋中朝东、东南两层的房屋产权属于涉案房屋中二层房屋的业主。 涉案二层房屋产权属于上诉人吴某国; 上诉人吴某出生房屋补偿金为667.04元,被告人杜某X光房补偿金为667.04元。
公开审理后,双方均未提出再审,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新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土改遗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依据。 土地改革中地主、富农没收、征用的房屋,已确权他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应当依法保护。 土改期间,居民分配住房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通常会明确登记当时存在的家庭成员。 确定所有权时,应当认定登记的家庭成员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 同时,如果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产权证书,则视为其代表全体共有人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 因此,分割房屋时,应以房产证上的记载为准。 即所有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都拥有自己的份额,各自的继承人也按照其份额享有继承权。 对房屋管理、装修负有较大责任的,应当接受备案。 ,划分时要注意。 综上,对于土改期间登记的现有房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土改时的登记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 涉及继承时,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确定。
土改时,如果房屋的产权证上明确登记的是房主代表的多人名下,虽然没有列出具体姓名,但根据政府证明可以认定为全部家庭成员,所以房子由家庭成员共同拥有。 宅基地使用权后续登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认,不能改变土改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因此,家庭成员各自的继承人分割房屋时,应根据房产证上的记载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而且,由于该房屋不适合分割,且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之一在争议房屋中拥有较大份额,因此他应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但应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制分为共有制和共有制。 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责任。
共同财产的每个共同所有者都有权分割或出售其份额。 但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条 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将继承,二级继承人则不继承。 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孙子女,包括婚生孙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孙子女、扶养继孙子女。
本法所称父亲,包括生父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孙子的长姻亲继承。 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其妻子或父亲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顺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对死者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
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就可能不平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 没有注明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嘱人应当在知道遗嘱后两个月内表明接受或者拒绝遗嘱。 期满未表达的,遗嘱视为放弃。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继承的,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配偶,其余的部分分配给继承人。 遗产。
如果继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时,应先分割其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且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继承,可以通过加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裁定、裁定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双倍的月利息。合同履行期间的债权。 被执行人在裁定、裁定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履约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遗嘱人不愿参加诉讼,也没有表明不参加诉讼的,已经放弃了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应添加为联合呼吁;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将不再被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新刑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于土改遗留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 土地改革中地主、富农没收、征用的房屋,已确权他人或者集体所有的,应当依法保护。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产权确权问题按照相关新政策办理。
【法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本案的第229条修改为第253条,内容不变。
【法律文件】
刑事申诉、刑事辩护、律师意见、刑事二审裁定
【有效性与避免冲突】
参考案例有效参考且适用
杜喜地、杜喜琴、吴旭国、吴喜梅、吴喜琴诉杜旭光、杜新明、杜喜胜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法典】婚姻家庭法·家庭与财产分析·财产性质的认定(L09016)
【案号】(2009)朴民一(民)再虫字5号
[案由] 财产分割及财产分析纠纷
【判决日期】2010年11月9日
【权威公告】入选中国法治出版社《2012年度中国法院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查询码】C0502+24++SH++PD0310D
【审理法院】上海市南汇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原审法院] 张爱萍、苏仲文、王爱珍
【原告】杜×杜××秦武×国武×梅武×秦
[被告人]杜X光、杜X明、杜X升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秉富(北京市湖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人】陈源(北京市科汇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原件】(如使用判决书原件内容,请核实)
“民事意愿”
上诉人:杜小地,女,出生于年*月*年,汉族,户口所在地北京市区*镇*村*号,家住北京市云通路*巷*室。 * 北京市区。
上诉人:杜新琴,女,××月×日出生,汉族,家住北京市×区×镇×路×巷×号室。
申诉人:吴某国,男,×月×日出生,汉族,家住北京市×区×镇×号村。
委托代理人:李秉富,北京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
上诉人:吴新琴,女,年*月*出生,汉族,家住北京市*区*镇*号村。
授权代理人:吴
被告人:杜旭光,男,年*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镇*号村。
委托代理人:陈远,北京科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新明,男,×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镇×号村。
被告人:杜兴,男,年*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镇*号村。
在杜喜地、杜喜勤诉被告人杜晓光、杜晓明、杜先胜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朴敏一(敏)初子刑事调解书第1496号被告人杜X射线不服,向上海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经北京第一高级人民法院传唤后,于2009年9月22日(2009年)作出决定,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政局)进一步作出决定。 刑七号判决书,撤销本院(2007)朴民一(民)初字刑事调解第1496号,并将本案发回本院抗诉。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追加吴学国、吴学梅、吴学勤上诉。 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24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杜西地、杜西勤、吴X梅对吴X国及其代理人李秉富、被告人杜X光的代理人提出上诉陈元、被告人杜兴明、杜新生到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上诉人杜新地、杜新钦诉称,原、被告拥有三间半祖传瓦房(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土改时,产权登记在上诉人杜某地的父亲杜某某名下。 当时,家属有杜XX、杜实、杜根X、吴新根、吴新勤、杜新地、杜新发、杜新勤共8人。 杜XX、杜实、杜根X、吴X根、杜X发先后去世。 1991年9月,杜旭光将祖屋农地使用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6年4月,吴阿根继承的私宅,杜根发生纠纷,合同被拒绝。 现请求将位于*区川*村*队的祖屋(权证号033679)分割继承。 杜新地、杜新勤各继承一套房屋(共36平方米); 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承担。 再审过程中,杜西地表示,她将撤回对南方某私宅的指控,但如果她是为了争夺自己在私宅中的那份权力,她也不会放弃。
吴X国、吴X梅、吴X琴上诉称,杜X光原来口头同意给吴X国、杜X琴各一套房子,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人杜旭光声称,上诉所继承的土改旧房早已倒塌,现房已重建。 涉案房屋于1991年申请农地证,登记在杜X光名下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应按1991年农地证分配。 而且,上诉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不同意上诉请求。
被告人杜新明、杜喜胜称,杜新光原本口头同意给吴新国、杜新勤各一套房子。 我们对上诉和抗辩没有异议,希望通过谈判解决。
该院经复查发现,杜某某(1964年12月1日去世)与金某梅(1980年3月12日去世)育有4个女儿,分别是长子杜Xnan(男)、次子杜X男(男)。根杜根杜绪珍与妻子孙新福(1988年2月18日去世)育有六名孙子,分别是孙新梅、孙新国、孙银新、孙新芳、孙荣新、孙伟新。 杜西地与妻子杜新发(1984年去世)生育三子两女,即上诉人杜新勤和被告人杜新明、杜新胜、杜新光、杜宝X(又写杜宝X、杜宝号)。 1951年土改时,在*村*村*镇*区杜XX名下登记有三间半房屋,其中南两间半,北一间(以下简称“三间”)。简称北土改房),南边的楼和北边的楼之间有一条巷子,土改时户籍人口为8人,但详细名单已土改时,全家人有杜某某、金某梅、杜根X、吴某根、杜喜地、杜新发、吴喜勤、杜喜勤八人。
20世纪70年代,杜西地家族在土地改革中将原南侧两间半房的建筑拆除,向北改建,改建为三上三下的房屋,并在西侧北侧建造了一间一室住宅和一间向上的住宅。 私人住宅一栋(以下简称北楼,位于北部土改房南侧),与三上三下房同排西侧建简易楼一栋。 三上三下的房子既没有北楼,也没有简易楼。 房屋建筑审批手续。 1991年9月在北京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上述三上三下房屋中,东上、下房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该名下。杜某明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杜某名下,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杜某名下,证书为沪基斋(浦东)第033679号。2000年左右,杜某西递在北面的一房楼基础上加建了一层。 之前北方的一处土改房倒塌了,杜西地在2002年左右用杜X射线的资金进行了修缮。
再审过程中,杜新楠、孙X梅、孙X国、孙银X、孙X芳、孙荣X、孙伟X、陈X华、陈X炎、方X华均表示,如果系争房屋中的所有相关权益将被放弃。 杜喜地、吴喜梅、吴喜勤、杜喜明表示,他们在土改院的全部权力都属于吴兴国。
再审期间,根据吴某的申请,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情况并经过实地调查,我们出具了沪城规(估)字[2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评估报告的结论是:北部一处土改房建筑面积为16.2平方米,房屋售价为4800元,折合每平方米297元。 同时,应法院请求,还获悉评估对象所在区域农地使用权底价。 北京市征用争议房屋所在地区集体农田时,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农地使用权基本价格为每平方米1350元。
上述事实包括苏北区唐镇县农田房产权证第二联(县留存)川江字号、新区塘桥新城人民政府签署的确认证明、浦东新区唐镇新城第六组社区委员会、上海市南汇新区唐镇新城杜殷居委会、2006年3月11日合同打印件、杜X光动力复印件律师及其身份证的打印件。 上海吉宅(浦东)*号农田的使用者为杜某。 表格和审核表的打印副本,以及杜XX、金X梅、杜根X、吴X根、杜布朗发、孙X福、杜X珍、杜宝X和陈X波每人死亡证明的副本,2009年3月 一份证书3月26日由北京市南汇新区塘桥新城杜隐居委会签字确认,2009年由重庆市南汇新区塘桥新城杜隐居委会与北京都市房产签署确认的两份证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对此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享有权力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继承和分割共同财产。
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分析范围问题。 1951年土改时,这栋三间半的房子被登记在杜XX的名下。南侧的两间半的房子在20世纪70年代被杜西地一家拆掉了。 ,改扩建为上三层、下三层的房屋。 1991年9月,9月在北京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杜星明、杜星胜、杜星光将上述房屋一一登记。 北部一处土改房发生山体滑坡。 杜西地对其进行了翻新,但基本保持原样。 由于上述南侧两间半土改房已不复存在,且上诉请求仅要求对北侧一套土改房进行财产分割和继承,故本院对其进行了财产分割。北部土改院。
关于争议房屋的权利人。 1951年土改时,争议房屋登记时,登记所有人为杜某某,人口8人,其中8人未列名。 根据北京市南汇新区唐桥新城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唐镇新城第六组社区委员会、唐镇新城杜印居委会于2006年3月签署确认的证明:上海南汇新区,2006年3月,土改时的家庭成员有杜某某,共有八人,金X梅、杜根X、吴X根、杜西地、杜X发、吴西琴、杜西勤。 再审期间,原告、被告均未对土改期间的上述家庭状况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本院推论,土改期间享有房屋竞争权的登记人为杜某某、金某梅、杜根X、吴某根、吴某勤、杜某地、杜某发、杜某勤。
关于争议房屋的分割问题。 该房屋共有8名权利人,每人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 杜某某去世后,其份额由其儿子金某梅及其四个儿子杜某男、杜根克斯、杜某振、杜某地继承。 由于杜Xnan表示放弃权力,杜X珍的孙子们也表达了放弃权力的意愿,因此金Xmei、杜Genx和杜西迪各继承了24/4份额的财产权。 杜根去世后,金X梅去世后,她的份额由杜Xnan(Nan)继承,杜Xzhen,杜西地和杜根都表示放弃了权力,所以杜X地继承了杜根杜希发去世后,其份额由其子杜希地及其五个孙子,即杜希勤、杜星明、杜希胜、杜星光、杜宝信(南)继承。 现在杜宝信(南)的继承人表示放弃权力,于是杜西地、杜西勤、杜兴明、杜西胜、杜旭光各继承了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吴X根去世后,吴旭国、吴X梅、吴Xqin依法各继承了二十四份财产权。 根据上述共有情况以及按照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情况,杜西地在诉争房屋中所占产权份额为29.17%,吴X国、吴X梅、吴Xqin在争议房屋中所占产权份额为29.17%。争议房屋占总数的48.33%。 其中,杜西勤在诉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为15%,杜星明、杜先胜、杜旭光在诉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各为2.5%。 现杜喜地、杜新明、吴新梅、吴新勤表示,其在涉案房屋中的权力份额属于吴新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此,吴某在诉争房屋中的权力份额为80%,杜西勤在诉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为15%,杜新生、杜旭光在诉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各为2.5%。
关于北面土改房一房面积问题,原审和再审审理中,吴某国等人认为,北面土改房一房面积为13.8平方米,根据吴X国提供的勘察记录表。 但本院依据附图《胡吉寨(浦东)号重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出具证明,评估报告认定北面一处土改房建筑面积为16.2平方米。
鉴于申诉国吴某在争议房屋中所占份额较大,故应分配其在争议房屋中的份额。 上诉人杜新勤、被告杜新光在诉争房屋中所占份额较小,可以得到相应的溢价。 争议房屋价值应当包括房屋售价和耕地使用权价值。 The appraisal company evaluated the price of the house and,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urt, also learned about the base price of agricultural land use rights in the area where the disputed house is located. During the requisition of collectively-owned farmland in the area where the disputed house is located in Beijing, the basic price of farmland use rights for compensation for the reloc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s 1,350 yuan per square meter. Therefore, the party who is allocated the house should also pay a certain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farmland use rights to other parties. This court combined the price of the house in question and the value of the farmland use rights and determined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house in question was estimated at 1,647 yuan per square meter. Wu X, the appeal country, should pay 4,002.21 yuan in compensation to Du Defendants Du Xsheng and Du Xray should be paid 667.04 yuan each as compensation for their houses.
Since the house in question is still used by Du X-Ray to this day, the renovation of the house he invested in fulfills his due obligations, which demonstrates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refore, this court has an obligation to Du X-Ray to renovate the house in question. No additional compensation will be provided as appropriate.
Defendant Du X-ray claimed that the house in question had been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defendant Du X-ray when the homestead use right certificate was issued in 1991, so he requested that the appeal be dismissed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ownership of the house in dispute had already belonged to defendant Du X-ray. 。 In this regard, this court feels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t the time of the original trial, for existing houses registered during land reform, the registrant at the time of land reform should be the owner of the house rights. When the land reform was registered in 1951,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disputed house were clearly registered in the names of eight people represented by the homeowner Du XX. In the absence of contrary evidence, the above eight registrants should be confirmed as the rights holders.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homestead in 1991 was the registration confirm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homestead and did not change the nature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house in question. This case is an appeal case, and the new legal policies at the time of the original trial should be applied. The current legal spirit of property rights and relevant new policy provisions cannot be applied to this case. Therefore, the reasons claimed by defendant Du X-ray lack legal and factual basis, and this court will not accept them.
In summary, according to Article 5 and Article 78 Paragraph 2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9, Article 10, Article 11 and Article 13 First of the Suc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ragraph 25, Paragraph 1, Article 26, Article 29, "Opin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c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60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3 of the Civil Court's Opin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Law, the ruling is as follows:
1. It is located in Dujiazhai (the land number is *Village*Qiu (*)) in *Village*, *Township*, Beijing City. The property right of a private house on the north side of the two-story house facing east and southeast belongs to Shengwu X. owned by the state;
2. The plaintiff Wu Xguo shall pay the compensation of RMB 4,002.21 to the appealing Du Xiqin for the house, RMB 667.04 to the defendant Du Xiansheng for the house, and RMB 667.04 to the defendant Du Xray for the house within t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ruling.
If a party with an obligation to make monetary payments fails to perform its payment obligations within the period specified in this ruling, it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9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y double the monthly interest on the creditor's rights during the period of performance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The case acceptance fee is RMB 1,205 and the evaluation fee is RMB 2,000. Appellant Wu X Guo will bear RMB 2,565, appeal Du X Qin will bear RMB 480, defendant Du Xsheng will bear RMB 80, and defendant Du X Ray will bear RMB 80.
If you are dissatisfied with this ruling, you may submit a petition to this court within fifte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delivery of the ruling, and submit copies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opposing parties. The plaintiff shall be in the Guangzhou No. 1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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