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日,新修改的《浙江省流动人口户口登记条例》正式实施。
长兴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加强督促用人单位、中介公司、出租房屋业主等责任主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近日,长兴某项目建设单位因未按要求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处罚。

7月29日下午,城东派出所民警在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街一建筑工地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在工地工作的卢某、刘某等7名员工未申报流动人口户口登记。经核实,上述7名流动人口均为浙江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员工长兴有那些个人出租房,来长兴已一个多月,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上述7名流动人口信息,也未督促其主动申报流动人口户口登记。民警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700元行政罚款。
长兴警方提醒
用人单位、房东、物业服务单位、房屋中介及职业介绍机构等均是流动人口信息报告的责任人,有责任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户籍登记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一旦发现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可对未报告、未告知情况的人员处以每人1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浙江省流动人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劳动者信息,并告知劳动者主动办理户口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长兴有那些个人出租房,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人员名单。
《浙江省流动人口户籍登记条例》也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有关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每人1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