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案例研究 2024
1. 案件背景
A公司及其子公司C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开发管理合同》,B公司将其作为业主拥有的相关房地产项目委托A公司进行开发和管理。A公司需要履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是前期管理工作,即B公司委托A公司统筹项目的整体定位、运营思路及方案,由A公司负责办理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具体审批及行政许可手续。相应费用由B公司承担,B公司应积极协助A公司开展工作。第二是规划设计管理(具体内容从略,下同)。第三是造价管理。第四是工程管理。第五是市场营销管理。第六是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第七是客户服务及物业保修管理。第八是物业服务。第九是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资金管理及财务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除提供人力资源外,不提供任何其他财务或资产支持。派遣人员的工资由A公司承担,并构成公司在该类服务业务中的主要成本之一。此外,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还包括项目营销费用(为宣传、销售本项目商品房等物业而发生的费用及税金)、日常管理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招聘员工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等、通讯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写字楼装修费、写字楼绿化费、写字楼租金及物业费、维修费等)。
A公司接受委托后房地产 管理会计,向相应的委托项目派出各类管理人员开展相应的委托管理服务。公司认为其提供的该类项目管理服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关于“客户在公司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得并消费公司履行合同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相关规定,属于一定期间内的履约义务,应按照期间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按照委托项目累计合同金额占该项目经营计划预计整体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同时,双方约定按该项目累计合同付款额的一定比例(5%)按月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公司按照上述模型在当年确认了大额收入。
问题:A公司对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作为可独立核算的商品处理:(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取的资源结合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能够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产品的承诺无法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1)企业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将该产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产品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并转让给客户;(2)该产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产品进行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产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产品高度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在某一期间内履行完毕;否则,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完毕:(1)客户在企业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得并消费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生产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并且企业有权就整个合同期间内迄今已完成的履约收取价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履约进度在该期间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以企业转移给客户商品的价值为基础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以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为基础确定履约进度。对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如果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期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至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二条规定:“合营安排,是指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以下特征:(1)参与方均受该安排的约束;(2)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该安排。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控制该安排,并且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的任何一方能够阻止其他方或多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五条规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协议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包括销售和购买商品或服务、管理金融资产、购买和处置资产、研究与开发活动、融资活动等。
3.案例分析
根据背景资料显示,A公司的工作是为B公司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房地产 管理会计,工作内容随着项目开发的不同阶段而不同,包括:前期管理工作、规划设计管理、造价管理、工程管理、营销管理、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客户服务及物业保修管理、物业服务,以及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资金管理和财务处理等。
(一)适用标准的判断

影响房地产项目可变回报的相关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建设成本、销售定价等,若相关活动由A公司与B公司共同决定,则需确定该合同是否属于共同经营。
如果不属于共同经营,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中,并未具体明确A公司与B公司在交易中的决策机制,下文内容均以该交易不构成共同经营的假设下进行分析。
(二)履约义务的识别
本案中,A公司派遣人员向B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进一步判断A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即A公司是否以借出人力资源的方式提供劳务,还是接受B公司的委托提供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服务。若是提供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服务,则应进一步分析其各项服务是否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例如,房屋交付后提供的物业服务与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服务是否为两项履约义务等)。
(三)时点及时间段的判断
如果确定相关服务合并形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应按照时点法或期间法确认该履约义务。A公司应分析业务内容,如果B公司中途更换供应商,且新供应商不需要重新完成A公司迄今已完成的工作,则意味着A公司在履行合同的同时,B公司已经获得并消耗了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A公司满足按照期间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对于需要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合同履行进度是否能够合理确定,并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应当按照已发生的、预期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至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
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应当能够恰当反映商品/服务的控制权向客户转移。A公司按照委托项目累计合同额占该项目商业计划预计整体销售量的比例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很可能不能准确反映其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进度。例如,该项目从开始到竣工验收一共需要5年时间,第二年开始预售,已签订的预售中有90%是在当年完成的,按照A公司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收入确认会集中在第二年。
收入计量方法包括产出法和投入法。其中,产出法是以转移给客户的商品价值为基础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履约进度可以通过实际测算的完工进度、已取得成果的评估、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成或已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来确定。当产出法获取某些产出指标的成本过高时,也可以采用投入法。投入法是以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所付出的投入为基础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履约进度可以通过材料投入量、所耗费的人工或机时、发生的成本、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来确定。考虑到A公司在不同时期提供的服务不同,当产出法很可能无法获取合适的产出指标时,A公司可以考虑采用投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