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庆阳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开售行为的通知》,对商品房价格问题、商品房开售以及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做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商品房开售的条件。
《通知》指出,本市将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应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有关要求向物价部门报备,并在住建部门网站上公示。对报备价格明显高于项目所在地在售同等品质房源成交价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发放《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通知》要求,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度须达到50%以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售楼处,不得向潜在购房者收取押金、认购费、排队费等。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潜在买家核实情况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潜在买家数量多于现有房源的房地产内部认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抽签方式选房,选房当天房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管。对放弃选房或者选房后放弃签约而产生的空置房,应当按顺序选房,房价不得高于开售时公布的价格。
《通知》要求房地产内部认购,开发商不得另设账户收取预售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买受人姓名,不得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注销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网上签约备案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报房产管理部门报经批准的相关手续,撤销的房屋必须公开出售。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销,委托的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销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如实介绍代销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通知》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网络注册及相关业务;拒不改正的,按照行业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地产公司开发资质、经纪机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