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详解

发布时间:2024-08-01 09:09: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3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身、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统称为“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不具备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为“投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内部统一实施,各参加公司共同遵守。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基本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每次对外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和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下列重大财务事项,须按规定程序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五)发行公司债券。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符合规定条件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

(九)符合规定条件并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关联交易。

(10)符合规定条件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重大财务事项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上市等方案;

(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自有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六)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出售、重大合同签署、对外担保、风险投资等事项作出决定。

(七)符合规定条件并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审议批准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

(10)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各子公司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的财务事项涉及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的,除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外,还须报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各级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并提交年度预、决算方案、经营计划等重要财务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均设财务总监一职,按照公司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因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未设财务总监的,由财务经理代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聘任制,各一级子公司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聘任,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聘任的财务总监由公司完成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可直接任命一名财务负责人,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批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并有权制止和纠正任何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要求公司按规定处理。

(2)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类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并有责任纠正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的会计事项。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拟订财务收支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的执行,有权对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公司按规定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发展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求,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并有权制止任何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并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处理。

(6)参与本单位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签订重要经济合同、资产收购与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研究,为公司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本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做好各项发展项目的税收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税务成本。

(八)负责建立完善财务各项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财务制度有效落实,提高财务工作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本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财务人员合理配置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接受和配合母公司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房地产财务经理工作职责_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岗位职责_地产公司财务经理待遇

(十一)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实施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财务人员。

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改进岗位设置,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因故发生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管理的全部财务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料。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为其办理工作调动、调职、辞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应当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按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具体核算方法和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必须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应当独立设置帐户,独立计算损益。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置帐户,独立计算损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基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具体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各子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各级公司要做好对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准确的簿记记录等资料编制,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财务会计报告签字、盖章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公司招标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者相关财务资料,如有违反要求,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向公众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披露渠道外,任何人不得提前披露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进行任意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当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批准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子公司的成本费用,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的如期实现。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制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本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各公司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报送财务预算。各公司每年建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均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当将各项预算指标分解到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环境、经营计划、项目开发和销售进度等变化导致实际情况与预算有较大偏差或者即将有较大偏差时,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改建议,并按规定经批准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体制,各级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均由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各自职权统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到土地竞拍等紧急情况时,依据年度经营计划及管理团队的建议,决定单项目标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并事后告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可行性报告,供立项、审议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经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审核。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批意见执行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控成本费用,确保按时实现预期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完成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当对项目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控制权时,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

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末转让相关股权的,还应当进行审计评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司资产由本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投资部门管理;生产性固定资产由生产管理部门管理;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管理;在建工程、工程设备、材料由工程部管理;已完工物业、出租物业由客户服务部管理。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出售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运用公司资产,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一节 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入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资、接受其他单位资金、票据贴现、销售收益等方式筹集项目开发、扩建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批准、备案手续。公司应当根据项目开发、扩建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要筹集资金,尽量避免资金闲置,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开展股权融资、债务融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岗位职责,各级公司资金由股份公司统一调度使用。每年年底,股份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公司总体资金预算,提出切实可行的总体资金需求和资金保障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各子公司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各自的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当与公司总体资金预算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规划和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项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簿,不得收受、挪用,严禁账外流通、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基本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出纳不得为同一人。签发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由两人以上保管。负责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人员不得在空白支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支票上加盖印章。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类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出纳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财务事宜。申请支付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一切资金支付必须有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完备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杜绝凭空白收据或不规范的凭证、票据支取资金。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明确收款责任人和收款期限。如因未能及时收款,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良影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产公司财务经理待遇_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岗位职责_房地产财务经理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 除股份公司按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对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经营业务外,各级公司资金原则上不得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需借贷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资金对外使用应当遵循等额有偿原则,确保安全回收。

如果员工需要促进资金来处理业务,则他或她必须申请批准,并根据法规在授权范围内遵守预付款程序,并在相关业务完成后迅速报销或返回预付款资金。

公司的资金不得借给联合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者及其分支机构。

第49条未在其权力范围内没有联合股票公司董事会的审查和批准,不得将各级公司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上以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从事任何其他形式的托付财务管理或风险投资活动。

第50条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每个子公司应加强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并确保财务部门的现金安全。

第51条所有级别的公司的银行帐户必须由其属于其属于的公司的财务部门进行中心管理,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称开设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必须以该单位的名义开设,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放,严格禁止将其私下存入,租金或租用公共资金。

各级公司的金融部门应定期清理银行帐户,并且应及时取消长期使用或需要的银行帐户。

第52条:资金收入和支出必须及时记录,并在各级公司的金融部门中进行会计人员,应准备银行存款余额对帐声明和现金库存,以确保帐户必须与实际情况差异,以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必须调查相关人员。

第2节应收账款和预付款管理

第53条每家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应收款和预付款管理系统,改善相关业务流程,并确保应收款人的安全回收和预付款。

第54条:各个级别的公司应为应收账款设置分类帐,以记录发生的时间,欠款的单位或个人,欠款的原因,欠款的金额,到期日期,负责收集的人等,以及在收入中的收入以及收到的收入以及范围内的收入,以及收到的收入。在帐户中反映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协议,众议院销售收益和其他收入可收取。

对于长期过期的应收账款,它们应该是收集的重点,以及相关部门,例如财务,法律,销售和客户服务,应共同收集它们,并注意保护限制法规的保护,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对置于限制的限制,以避免在限制范围内进行远程诉讼,以避免进行法律诉讼权利。还应及时清除术语。

第55条,每家公司应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在应收账款上定期举行特别会议,并与财务,法律,销售和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的参与,以定期分析和研究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第56条:对于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恢复的应收账款并满足公司的坏债务承认条件,各级公司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在获得注销证据后,根据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其董事会报告违反坏账的情况。

第57条如果公司员工因工作转移,解雇,辞职等而离开他或她的原始工作场所,则如果未完成和解程序,他或她应偿还所有未偿还的款项。

第3节固定资产管理

第58条的各个级别的公司应建立并改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系统,并实施基本工作的标准化管理,例如购买,建筑,使用,处置,监护和注册固定资产,以确保安全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

第59条:每个公司应根据预算的购买固定资产的购买,确定明年的固定资产购买计划。

第60条不超过500万卢比的固定资产的购买,建设和处置应由联合股票公司董事会主席批准,购买,建设和处置固定资产,总金额超过500万元,不超过该公司的最新培训,但董事会的最新批准均应超过董事会的供应审核的净资产应由联合股票公司的股东会议批准。

在每个子公司预算范围之外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00元人民币的任何固定购买均应提交其董事会批准,并向联合股票公司的财务管理部提交。

第61条:严格禁止使用公共资金以私人名称购买固定资产。

第62条应每年至少检查和计数一次,并根据会计账簿中的记录进行检查,以确保帐户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4节其他资产管理

第63条应建立并改善竞标和其他机制,以有效地降低各种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

第64条:根据该系统的其他章节和公司的相关系统法规,应根据公司的资产捐赠进行管理,根据该系统的其他章节进行管理。

第五章负债和担保管理

第65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并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66条公司的外部债务债务活动,例如发行公司债券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岗位职责,信托基金和银行贷款,必须由董事会和股东会议批准,并根据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批准了股票公司的股份,并批准了一定额度的股权,该股份批准了一定额度的股权。

第67条公司的以下担保应得到股东会议批准的批准(不包括为购房者提供的子公司和抵押担保提供的担保,并且已释放的担保金额不得占据相应的金额):

(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部担保总额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超过最近期间审核的净资产的50%;

(2)公司在其外部担保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其最新审计总资产的3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提供了资产债务比率超过70%的担保实体提供的保证;

(iv)单个担保金额超过了最近时期审核的净资产的10%;

(v)提供给股东,实际控制者及其分支机构的保证。

一家联合股票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在不符合上述标准范围内批准担保,总共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6章收入,成本和费用

第68条的所有类型的公司收入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和代金券,并且必须及时确认和反映在法定会计账簿中,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69条每个公司应建立一个合理的成本控制管理系统,并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

第七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70条公司本年度的税后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前几年的损失(如果有);

(2)根据法律规定撤回法定盈余储备金(10%);

(2)根据股东股东大会的决定,适当任何盈余储备;

(3)根据股东股东大会的决定分配其余的利润。

第八章 附则

第71条相关党交易,外部担保和其他财务问题应由公司制定的特殊系统监管,所有公司均应严格遵守它们。

第72条如果公司的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系统有任何变化,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主席的权力,则应根据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系统的规定进行更改。

第73条该系统的规定与国家或公司协会章程颁布的财务和经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时,国家财务和经济法规和法规或公司的协会章程将占上风。

第74条该系统应在由联合股票公司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后实施。

打赏
凡注明"来源:长丰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佚名】
0相关评论

新闻排行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