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通告解读:解决产权交叉或缺漏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07 21:06:4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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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

相关问题解读

以下是您的疑问的解答!

一、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固定物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

不动产的所在地、地址、面积、面积、用途等自然条件;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种类、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动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醒等相关事项。

2.已经存在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为什么要整合起来实行统一不动产登记?

1、可以避免分散登记造成的产权重叠或缺失,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整、准确、可靠,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安全交易。

2、整合不动产登记功能,不仅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而且方便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发挥登记的产权公示功能。

三、目前我市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依法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均可依法到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为五年。过渡期间,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统一不动产登记业务。具体时间由我市另行公布。

4、我市不动产登记由哪个机构办理?

市级(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由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

栖霞区、雨花台区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由区不动产登记局具体办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丽水区、高淳区的不动产登记由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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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级五个服务大厅办理哪些业务?

中山路171号服务大厅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交易、房产登记服务以及司法调查、疏通服务。不受理企事业单位纯粹土地登记服务。

花桥路35号、大光路49号、中央门等服务大厅仅受理个人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受理企事业单位纯土地登记和司法扣押解封服务。

市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仅受理企事业单位纯粹的土地登记服务,不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的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司法扣押、启封等服务。

6.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实原件)、房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各类不动产登记服务所需的申请材料、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可通过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或拨打各服务大厅咨询热线查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市自10月起将相关完税凭证作为受理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条件2016年8月8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7、哪些人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申请办理出售、购买、设定抵押权等不动产登记的,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

(二)通过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四)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并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房地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反对登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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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需要多长时间办理房产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审核时限不包括公告、产权调查、补充信息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某些不动产登记需要公告、产权调查、补充资料,则需要公告、产权调查、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30个工作日内。

通过简化流程,我市个人商品房和现有房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下一步,我市将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审核要求等,努力缩短不动产登记时限。

九、我市将于今年6月28日启用房产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是否有效?

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权利不变更,证书不更换。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明继续有效。当权利转移或变更时,将颁发新的房地产证书。

10. 我已收到房产证,但尚未申请土地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会得到什么证明?

已领取房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证的,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申请补发房产证。

11、我计划今年7月卖掉现在的房子,买一套更大的二手房,改善居住环境。我应该到哪里办理交易及登记手续?流程有变化吗?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涉及交易、登记流程再造、信息系统开发、档案数据整合等一系列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一步完成。在当前房产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为不影响公众房产交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保证房产登记顺利过渡,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涉及的相关交易管理工作现有房屋转让、抵押业务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登记机构具体承担,其他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在此期间,您可以到房产交易和房产登记大厅办理交易和登记服务,相关手续不变。 10月8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相应业务流程,对不动产和房屋交易管理进行统一登记发证。

12、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屋交易如何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房屋交易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现开始办理商品房销售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流通登记,领取《商品房流通证》。销售登记证”。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身份证件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预售登记或房屋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身份证件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其他材料。

(五)现有房屋转让手续。交易双方均持有转让方的《房产证》或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身份证件等各类证明材料符合转让条件的。 、到交易中心网上签订现有房屋转让合同(交易双方可委托在房产管理部门注册的房产中介机构申请网上签订现有房屋转让合同)并监督交易资金,然后办理相关交易备案手续。

(六)房屋抵押备案。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现有房屋抵押备案:抵押人持有《房产证》或连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现有房屋持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身份证件等符合抵押条件的各类证明材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

(七)房屋租赁和房产中介管理按原规定办理。

13、原来,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都注明了房产面积和土地面积。统一注册后如何确定?什么是财产分配?住宅小区统一登记后为何采用住房基数分配方式?

不动产面积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按照建筑面积登记,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划拨面积按照住房基地划拨面积登记办法,其他各类土地使用权按照确认的面积登记。

基于住房基地法的分配是以建筑物为单位,按照权利人的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房屋的基地面积。

地块内公共土地面积不分摊,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不颁发证书。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住宅用地块将统一采用不动产基数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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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别人可以查看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受到严格保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提取。必要的安全和保密措施。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公开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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