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背景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近年来,国家陆续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住建部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消三级、四级和临时开发企业资质。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2. 修改流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修订《办法》。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规划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成立起草工作组,向部分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征求书面意见。省政府在全省三市州开展立法基层调研,经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讨论完善,并于6月2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于2024年7月5日发布,2024年8月1日发布,正式实施。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主要变化如下: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为避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冲突房地产管理法,对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进行修改已删除。第二条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资质证书》《本册》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原《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房地产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相关内容;相应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不遵守《临时资格证书》规定的禁止出租、出借、转让的处罚的相关内容。
为避免重复,删除原《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房地产企业一级、二级资质申请和审核的相关内容;删除原《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取消、变更的相关内容。内容;相应删除了原《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不遵守资质证书变更规定的处罚。
(二)删除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过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过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房地产管理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规定了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过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原《办法》内容相同的四项已删除。
(三)修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自然人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将进行联合验收,减轻企业负担。 《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联合验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四)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为防范新风险,严格控制预售资金监管,增加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办法》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收入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收入用于相关用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售人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