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周期长、行业面广、主体多、目标金额大的复杂工程。一个开发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楼宇移交、落户完成,往往需要两三年时间,甚至七八年以上。在漫长的履约期内,施工条件、人工和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因素经常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履约。如果发包开发商未能有效控制履约风险、妥善处理发包关系,将导致工期延误、建筑物延迟交付,并需支付大额违约金。最坏的情况是项目暂停甚至半途而废,合同双方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实践中,大多数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履约监管岗位,只做合同风险控制的“两端”:前期委托法律顾问起草、审核合同文本。在最后阶段,如果发生纠纷,我们会指定律师代表您进行诉讼。对“中间”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维权和取证不够重视,往往会导致诉讼时缺乏各种有力的证据材料,需要临时收集、补充甚至伪造证据,面临巨大诉讼风险。因此,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妥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合同履约监管,特别是建设工程的履约监管和维权取证工作?结合实践中常见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数据管理。项目建设涉及大量复杂材料。除分类归档保存外,还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项目章节及项目相关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合同开始履行时,应要求承包商提供识别项目印章、项目经理、信息文员、材料文员的授权书,并明确上述印章和人员的范围和授权期限。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要求对方及时补充、完善。管理人员应时时核实对方现场人员与授权人员是否一致,确保信息及材料签名的有效性。实践中,存在因无授权文件或授权不规范,发生纠纷后承包商不认可相关人员或印章的情况,迫使承包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对授权文件进行管理。
2、项目文件的签署和交付。项目信息除合同、图纸等基础文件外,还包括开(复)工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表、监管通知书等多种文件。数据管理人员应按类别、分类编制台账。签收并交付。除电子台账外,还应制作书面台账供收件人签字。对于开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含有重要内容的材料,原件应有相关人员签字,以确保送达有效性。实践中,这部分信息往往是进行工程索赔和反索赔的重要证据。没有有效签名,难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3. 审阅并回复重要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发出的某些信件有时会涉及工期、价格、合同范围、质量标准的调整或变更等重要事项,这些信件涉及工程项目的重大变化,必须谨慎处理。合同内容。现场人员不得轻易反应。然而,承包商关于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延期申请、结算申请、索赔申请等的信件往往有明确的时限。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审核并回复,避免因逾期处理而导致相关事项被动认可。
4、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由于工程合同建设周期长、学科多、问题复杂,容易产生大量现场数据。为保证数据有序、完整,需要及时分类归档。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料建立台账,并统一编号,保证台账内数据编号的连续性以及台账与单据的对应关系。同时,原件尽量单独管理,复印件供日常查阅。借阅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档案。若数据管理员及其他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完整地移交项目数据。
完整、有效的项目信息不仅有利于现场项目管理,也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诉讼,可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支持,降低败诉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情况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质量绩效监督。房地产开发涉及民生,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就会受到影响。严重时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施工资质、招标程序等都提出了严格要求,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环节、要素较多,诱发质量问题的因素较多。因此,质量绩效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程序和承包商是否合法。审查工程建设合同(含勘察、设计、施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承包商是否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工程是否存在分包或违规分包的情况。上述问题不仅涉及合同的有效性,而且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2、物资管理是否到位。材料问题是工程质量缺陷的最常见原因。在合同履行监督过程中,应注意审查来料验收,检查材料品牌、规格是否符合协议规定。材料是否有检验合格证,与质检报告是否相符。材料进入场地后是否有二次加工,A场地提供的材料或其他材料是否妥善保存。实践中,普遍存在进场石料、板材厚度不符合协议、现场材料露天随意堆放、无妥善存放等情况。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材料性能下降,影响工程质量,而且给承包商造成巨大的成本浪费。
3、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设计方案或图纸存在缺陷,或承包商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都容易造成质量缺陷。对此,应注意审查基坑支护、桩基及主体结构施工、外保温等工程中的混凝土标号、板厚、桩长、钢筋规格、砂浆厚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规范。防水、水电专业相关保护层、套管是否按图纸施工。特别是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经过有效验收,必要时可以拆除重新验收。
4、质量事故处理是否得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在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不要在与事故处理有关的会议纪要和信函中做出不利的结论。同时,应及时将质量事故(包括第三方向自己索赔)的后续处理费用转给责任单位或固定证据,为索赔做好准备。
总之,工程质量履约监管要加强现场检查,及时拍照、取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于偷工减料、偷工减料等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3. 监督项目进度和绩效。工期延误几乎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通病。工期延误不仅直接导致承包商延迟交付建筑,而且还要求业主承担高额违约金。同时,工期延长也造成设备、材料、资金等要素周转缓慢,建设成本增加,影响开发收入。实践中,当发包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发包方常常以工程延误为由发起反诉。如果证据不足,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1、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时提交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各单元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约节点要求。正在执行的工程实际进度是否较计划进度有延误,承包商是否对此进行提醒并取证,承包商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催工等。
2.复工令审查。开(复)工令是计算工期的重要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检查开(复)工令是否及时下达,承包商是否及时有效签字。复工(复工)令的签发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按单位工程计算工期的,应当按单位工程下达复工(复工)令。合同分期的,应当按照合同分期下达复工(复工)令。 ) 工单。避免在不符合现场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下达复工(复工)令,导致合同开发商提前支付预付款。检查复工订单收发账目是否完整、完整,原件是否保留等。
3、设备进场、现场交接等现场监管。项目开工日期除了与开工顺序有关外,还与现场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有关。承包商或监理单位未下达开工令,但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且经承包商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实际开工时间为现场开工时间。小时。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和主要材料的现场验收时间。此外,场地的移交是一些专业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实践中需要核查交接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交接手续是否完成、交接双方的意见(接收方的保留和交接方的承诺)。对于现场交接严重延误,造成承包期延误或实际损失的,必须及时进行维权取证。
4、项目延期审批监督。工期违约是发包人对承包商索赔发起反诉的重要原因。发包人除了对承包商违约工期进行维权、取证外,还应谨慎处理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期申请。应审查延期的依据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特别是,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要防止在会议纪要、联系函、工期相关通知等文件中擅自批准。
4、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合同履行中与质量问题同等重要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建筑塔吊、电梯等安全事故频发。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有的还导致公司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入狱并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安全文明施工的合同履行监督不容忽视。实践中,监督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机械设备和人员的检查、检查。塔吊、施工升降机、施工吊篮等设备是安全施工的重点监管对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设备现场检查和定期检查记录,确保设备安全稳定使用。同时,对于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其工作证件和操作资格,确保设备由专业人员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一些建筑工地没有专人操作施工电梯,全由农民工操控。容易出现超载、偏载、开门、下落等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2、检查现场施工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有些工程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或方便作业,不按照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例如,基坑未按要求平整、未安装边缘防护设施、主体结构施工防护网未安装到位等问题,都会造成安全隐患。同时,由于施工措施费一般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单位不履行安全措施义务也是违约的表现。
3、现场人员及施工条件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帽、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检查,以及在建建筑是否存在食宿、私接电、饮水等安全问题。在交叉作业现场,应注意水、电连接规范,合理堆放和使用材料,避免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
5、投资绩效监督。投资绩效监管是对建设成本控制的监管,主要是工程付款的审核和监管以及现场相关交接事项的监管。
1、工程款的审核和监督。施工合同开始履行后,特别是发包人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或首次进度款时,应注意核实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保证金。每项预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是否经过工程、预决算部门审核。应扣除的预付款、材料费、违约金是否从进度款中扣除。特别要注意审核申报的工程款与现场进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进度款超过实际产值等多报问题。
2、签证转让等事宜的监督。主要检查转移签证的责任单位、转移范围和比例、转移程序以及证据是否齐全。工程部与预决算部门转拨扣除账目是否一致,进度款审核时是否扣除相应金额等。
6、其他方面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除上述几点外,其他方面主要包括对采购、营销、广告等相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应节点加强管理。合同以降低风险。
总之,合同履约监督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贯穿于合同履约全过程。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履约监理的过程不仅是督促自己做好现场管理、保质保量、进度安全的施工过程,更是一次维权取证的过程。发现承包商违约行为并保存相应证据的过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解决双方索赔、和解等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专门的合同履约岗位做好相应工作,必要时请律师提供这方面的专项服务。

刘强律师: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公司、证券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曾就职于恒大地产、兴业证券等公司法务部门,拥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及相关案件的诉讼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