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英阿姨(化名)今年90岁了。 她和丈夫以前住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行工街附近一间不到5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 2013年,政府将其拆除并改造,将她和丈夫安置在长兴市场。 附近一栋80平米的房子。 看着明亮干净的新房子,孙阿姨常常在睡梦中笑醒。
由于新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这成了我妻子的心病。 2014年11月8日,妻子病重住院。 她拉着孙阿姨的手说道:“老婆,我只是想看一下我们新房的房产证。”
为了让孙阿姨放心,她的妻子写了一份遗嘱:“如果我死了,这栋被拆的房子就属于我妻子了。” 2014年11月19日,我的妻子遗憾地去世了。 孙阿姨拿着丈夫写下的遗嘱,泪流满面。
孙阿姨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拆迁户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一家落户的新房根本没有到大连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不明。 妻子所立遗嘱中处置的财产不属于继承范围。 2015年6月26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孙阿姨的起诉。
明明房子是政府拆迁安置的长兴安置社区,但产权却拿不到,就连妻子写的遗嘱也无效。 孙阿姨伤心欲绝。 此后长兴安置社区,她经常在睡梦中惊醒,总是梦见自己的房子没有产权证,又回到了屋里。 我搬去住在一所又小又潮湿的房子里。
去年6月,孙阿姨听说自己的房子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 她非常高兴,立即委托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妻子所写的遗嘱有效。 后,决定拆迁新房归自己所有。 法院受理孙阿姨的诉讼后,非常重视。 由于孙阿姨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能否继承没有法律依据。 为查明情况,法院为王金海律师下达了《律师调查令》,委托王金海律师前往住建部门调查,并收到住建部门的书面答复称,该房产可以进行权利登记。
孙阿姨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是本案的“被告”。 他们真诚地说,为了让我妈妈生前能看到新房的房产证,我们愿意当“被告”。 大家一致认为遗嘱是我父亲在病床上写的,我们也不反对我母亲继承房子。
2020年10月19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阿姨一家落户的新房归孙阿姨所有。

由于孙阿姨入住的新房存在“无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因此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障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孙阿姨一家落户的新房归新孙阿姨所有,大连房产登记中心为孙阿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大连房产登记中心得知孙阿姨的情况后,立即安排专人为孙阿姨处理此事。 2021年6月10日,红色不动产登记证终于核发。 这两天孙阿姨都是抱着房产证睡觉,每天都是自然醒。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动产。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有效; 未经登记,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或者该房屋属于承租人的公房,自然人立遗嘱就不能处分。 孙阿姨搬迁的房屋能否取得房产证,将决定孙阿姨妻子所写的《遗嘱》是否有效。 因此,同一法院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大连在线编辑张天强通讯员大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