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签订了二手房购买合同,也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房屋在过户前就被业主抵押给了第三方……在二手房买卖中,一名购房者竟然卷入了这样的事情。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3月,杨某与毛某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杨某以23.6万元向毛某购买了新区平昌路一小区的一套房子。 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杨某先支付房屋款10万元,房屋腾空交付后再支付6万元。 由于毛某尚未领取房产证,余款将在房产过户后一次性付清。 3月20日协议签订后,杨某按照合同当场向毛某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但到了房屋腾出交付的日子,毛某却一直拖延到7月18日才交付。原因是它还没有完全腾空。 交货后的第二天,杨某又按照约定向毛某支付了6万元。 同年9月,杨某将房屋重新装修并搬入。
没想到,2018年9月办理房产证后,毛某并没有按照约定立即去与杨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10月,毛某与第三人刘某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贷款。 ,担保抵押金额为35万元。
直到抵押权人来要求收回房子,杨某才得知毛把房子抵押了。 于是,2019年1月,杨某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涉案房屋有抵押,杨某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抵押。 2019年3月,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判决。 在抵押取消纠纷中,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毛某未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而是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设立了抵押权。 其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侵权。 杨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此外,第三方作为专业贷款人,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违反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 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无效。 因此,判决撤销毛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刘某的行为。 。 撤销抵押判决生效后,2020年4月,开开地方法院恢复审理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认为,杨某、毛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 。 杨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部分房屋款的义务房地产抵押合同,毛某于2018年9月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产权,符合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 根据合同,杨某向毛某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理合法。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毛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杨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杨某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涉案房屋抵押权解除合同违约。 黄金总金额7万多元。
法官提醒
目前,房价不断上涨。 一些卖房者在出售房屋后,看到房价上涨感到遗憾,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有的用“歪脑筋”,通过设立抵押来逃避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有的甚至直接毁约加价。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房屋销售者不得因利益而违背诚信。 最终房地产抵押合同,他们偷了鸡却丢了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