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交易房屋时并非必须聘请房产中介或经纪人,然而房地产中介合同,若决定寻求地产买卖服务,务必留意与对方签署一份房产中介协议。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
房地产中介合同系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客户签订的,涉及房地产中介服务范畴的有偿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与责任。在正式签订此类合同之前,中介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服务,诸如协助客户发布房源、带领客户看房等活动,除非是提供关于澳门房地产市场状况的信息,或者提供可供参观的不动产相关资讯等情形。
那么,房地产中介合同须以什么方式订立呢?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需以文本形式确立,合同的有效时间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商定。若合同中未对期限作出规定,则默认有效期为六个月。以甲委托某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房产为例,若双方签署的中介服务协议中未注明具体期限,则该协议的有效期限即为六个月。若中介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能帮助甲成功卖出该房产,则该协议将自动失效。
此外,在房地产中介合同中必须详细注明《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要求的所有信息,如中介机构的名称、相关执照的编号、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房地产中介合同,客户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佣金以及任何其他约定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具体条件,以及拟交易房产的相关资料。
依据法律法规,若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亦或协议中未包含法律规定必要条款,该协议即被视为无效。然而,这种无效性不能成为房地产中介人员提出主张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