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子送给自己年幼的女儿,过段时间还能要回来吗?
何志强,北京昌平居民,化名何志强,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后,成功获得了女儿何娇,同样化名,的监护权。他慷慨地将一处住宅无偿转赠给了当时年仅四岁的何娇。随后,在两年之期,他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再次通过赠与手段,将那套房产正式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
2024年二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就何娇与何志强之间的合同无效争议案作出了一审裁决,判定该赠与协议无效,并要求房产归还原主何娇。何志强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何志强的上诉,并坚持了最初的一审判决。
近期,该案件已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不久前,《法治日报》的记者特地来到昌平法院,对该案的具体处理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访问。

漫画:李晓军
以监护人身份过户房产
2015年3月,何志强与陈某喜结连理。仅仅一个月之后,他们的女儿何娇便降临人世。然而,一年半后,这对夫妇因感情出现裂痕,决定和平分手,并协商决定何娇将由何志强负责抚养。
2019年12月,何志强将个人持有的住宅房产无偿转赠给了年仅四岁的何娇,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房地产登记程序。到了2021年11月,何志强以何娇法定监护人的角色,再次通过赠与手段,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
陈某,何娇的母亲,认为何志强的所作所为对女儿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她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何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
在庭审过程中,何志强表示,他当初将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是出于避免商业风险考虑,不应被视为赠与,他的所作所为并非出自真实意愿。房产始终属于他个人的资产,而将房产重新过户回自己名下的举动,是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并不构成对女儿财产的侵占或处置。
何志强指出,陈某在生活态度上存在诸多问题。自从离婚后,她以探望女儿为由,非法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并声称自己虽已离婚却未离开家庭。在此期间,陈某与多男关系暧昧,甚至与其中一人有过短暂的婚姻。为了个人利益,她声称将利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机会强行占有涉案房屋,并且与对方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在家中吵闹,给自身和孩子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将涉案房产重新登记至个人名下的举动,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法律层面不应予以负面评价。
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审法官王丽媛及其同事特地赴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搜集了何志强在两次房产过户过程中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显示,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均只有何志强一人签字,而其前妻陈某对此事毫不知情。
王丽媛向记者透露,该案件存在两个争议核心问题。首先,关于2019年12月何志强将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双方是否真的有赠与的意愿,以及这份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在2021年11月,房产再次过户至何志强名下,那么何娇与何志强之间是否也真正有赠与的意图,这份赠与合同是否同样合法有效。
在争议焦点一上,何志强身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过签署赠与协议的形式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予了自己的女儿,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尽管当时女儿年仅四岁,但法律规定并未将未成年人获得纯利益的行为排除在外。此外,这一赠与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也未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因此应当被视为合法且有效。据此,何娇应当是涉案房屋的产权所有者。王丽媛指出,何志强声称此举是为了降低风险,故意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何娇名下。他强调,双方之间并无真正的赠与意图。然而,由于他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在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上,法院明确指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始终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执行监护责任。他们不仅需保障子女的利益,还不得擅自处置子女的财产。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房地产代理合同补充协议,若需作出涉及子女利益的决策,监护人必须考虑子女的年龄及认知水平,同时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实愿望。2021年,何娇签订赠与合同时年仅6岁,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阶段。这份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超出了她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理解的范围,与她的智力和认知水平并不匹配,换言之,何娇并不具备进行无偿赠与房产这一民事行为的相应能力。
何志强的所作所为对何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这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相悖,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更是有悖于社会公德。王丽媛表示,法院最终判定该赠与协议无效,何志强通过此行为所得的财产理应归还,并支持了何娇的诉讼请求。
何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监护人代理权应受限制
据调查,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其中第七条具体要求是“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指出,在保护未成年人时,必须始终遵循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准则。
王丽媛向记者透露,当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时,这涉及到监护职责的界定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双重保护。必须评估监护人是否有权执行此类监护行为,同时也要审视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妥善地管理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若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或是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那么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若监护人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涉及获得利益时,该行为应当被视为有效。未成年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行为完成的角度分析,一旦监护人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并完成登记手续,赠与行为便算作完成,此时监护人通常不能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一旦赠与的财产完成过户并登记,便具备了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定理由,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收回房屋。
在本案中,何志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监护人的角色代表女儿与自己达成赠与协议,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女儿,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尽管当时女儿年仅四岁,但法律规定并未将未成年人获得纯利益的行为排除在外。此外,这一赠与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也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因此应当被视为合法且有效。据此,何娇应当是涉案房产的合法产权所有人。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丽媛提出,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被用作逃避债务手段的现象保持高度警惕。何志强曾声称,他通过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方式完成过户,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商业风险。尽管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他的说法,但他提出的抗辩理由已经足以引发我们的注意。若监护人尚有债务未了结,却将个人财产转赠予未成年子女,此时必须全面权衡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不可仅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立场来判定赠与协议的效力。
判词摘录
在本案中,2021年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时,何娇年仅六岁,尚未达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鉴于她仍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房地产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其法定监护人何志强有责任从维护何娇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代为执行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何志强自行签署文件并完成赠与手续,将涉案房产从何娇名下变更至自己名下。这份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超出了何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能理解的范围,与她的智力和认知水平不相匹配,换言之,何娇并不具备进行无偿赠与房产的民事行为能力。何志强的所作所为对何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这违背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要求,同时触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也与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相悖,因此,这份赠与合同理应被视为无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