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获取相应权利、规划批准和施工许可的必备法律文件。在房地产项目的常规开发过程中,上述证件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由于规划调整、拆迁安置以及项目进度加快等多种复杂因素,有些项目未能及时获得必要的证件,或者开发过程中证件失效,这导致了一系列风险,包括行政处罚、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产权办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将接连出现。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详细阐述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获取重要资质证书的途径,并对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越权施工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及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剖析。
房地产开发流程中证件的取得及无证施工的风险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法律文件,用以证实土地使用者已向我国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据此获得了在特定年限内使用某块国有土地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选择通过出让途径,与政府部门签署一份正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申领到规定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任何通过出让或划拨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必须向相应级别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该部门在核实无误后,将颁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过程需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2.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的风险
《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项目建设必需的权属凭证,若未获得此证便擅自开展开发建设,或是超出了批准的用地数量,均可能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遭受罚款和行政处分,还可能被要求退还土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房地产项目中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较为罕见,这类现象多见于开发商在取得划拨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此类情况通常会对小产权证的办理产生一定影响,但具体内容此处不予详细阐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未经批准或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均需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必须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同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若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和开工建设的时间限制,若违反上述规定,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缴纳土地闲置费用的责任,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土地被无偿收回的后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房地产设计理念,任何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或个人,均需严格遵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动工建设的时限要求。若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一年尚未开始动工,将可征收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用;若超过两年仍未动工,土地使用权可无偿被收回。然而,若因不可抗力、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行为,或因动工开发所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延误,则不在此列。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
在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之前,需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证明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与城市规划法规相符。这是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要凭证。对于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提交规划许可申请,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划拨用地。建设单位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途径的项目中,必须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域内,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之后,他们必须向所在城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该主管部门将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以及允许建设的具体范围,并最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需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有资格向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通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土地管理部门随后负责分配土地。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通过出让途径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达成一致后,需向所在城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若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递交包括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在内的诸多材料。对于那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需额外提交该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必须提交包括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在内的相关材料,以及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对于那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需额外提供该详细规划。[id_658700140]
2. 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的风险
若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未遵照其规定执行监管,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能面临责令暂停建设、依据工程造价比例进行罚款、没收相关实物资产、没收违法所得、乃至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若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依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相关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若情况允许,可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执行造成的干扰,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同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至10%的罚款;若无法进行改正,则需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若无法拆除,则将没收相关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可额外处以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
本证明文件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城乡规划管理机关或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城乡规划规范要求的有效法律文件。
在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均有义务向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镇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全国各地已逐步推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例如,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编号为青自然资规字〔2021〕139号),对于部分涉及配套设施、设备安装、环境整治提升、房屋建设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实施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政策。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城市或镇规划区域内,若要进行建筑、结构、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便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明确指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必须提交包括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在内的相关材料,以及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等。对于那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额外提交相应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要求的项目,应由城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风险
若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依照其规定进行施工,施工方将有可能遭受责令停工、依据工程造价比例进行罚款、规定期限内拆除以及强制拆除等风险。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若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相关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若问题可通过整改措施得到解决,影响规划实施的,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若整改无效,则需在限期内拆除,若无法拆除,则将没收相关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可额外处以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一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了责令停止施工或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指令,若当事人未按要求停止施工或未按时拆除,那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指派相关部门实施现场查封、强制拆除等相应措施。
(2)施工合同可能认定无效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若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判定施工合同无效。然而,必须强调的是,此条款的解释不可随意放宽,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实可能使施工合同失去效力,但缺少施工许可证却不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若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因对方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而要求判定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然而,若在诉讼开始前,发包方已取得上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文件,则法院不予支持该请求。发包人即便具备办理审批手续的能力却未履行此义务,若以此为由申请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
(3)无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风险。
《建筑法》第八章明确指出,若要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必须完成建筑工程用地的审批程序;其次,若按照法律规定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必须已经获得该许可证。
(4)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
《城乡规划法》明确指出,违法建筑包括那些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或是虽取得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建筑。(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仲伟珩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中发表的《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一文。)
(5)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
若建筑被判定为非法建筑,那么基于该非法建筑所设立的抵押贷款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若抵押物为违法建筑,则抵押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抵押人已将相关违法建筑手续合法化,则抵押合同依然有效。
(6)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房屋若未获得相应许可证或未遵循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与之签订的租赁协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若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取得但未依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与之签订的租赁合同将视为无效。然而,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出租人成功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进行建设,则人民法院将认定该租赁合同有效。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
(1)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
此证明文件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满足各项施工要求,并获准开始施工的合法凭证。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必须向城乡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对于投资总额不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则无需申请施工许可证。此外,各省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对无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启动之前,建设单位需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然而,对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于特定限额的小型项目,则不在此列。此外,那些已经依照国务院设定的权限和流程获得开工批准的建筑工程,也无需再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以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还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本法规,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取施工许可证。对于投资额不足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申请施工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权对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并需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凡经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无需再申领施工许可证。
(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①申领条件
《建筑法》第八章明确指出,申请施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首先,必须完成建筑工程用地的审批程序;其次,若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则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再者,若涉及拆迁,拆迁进度需与施工需求相匹配;此外,施工企业已确定;同时,需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完备的施工图纸及必要的技术资料;最后,还需采取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建设部门在接到申请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那些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发放施工许可证明。
②申请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第五款规定,申请者需遵循以下步骤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需携带已加盖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供本方法第四条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向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申请。
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文件后,若申请内容符合要求,发证机构应自申请接收之日起七天内发放施工许可证;若证明文件存在缺失或已失效,需立即或最迟五天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或修正的全部内容,并可将审批期限相应延长至证明文件完备后;若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房地产设计理念,则需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详细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在建筑工程施工环节中,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现任何变动,则必须重新提交申请,以获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2.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按时开工、停工的问题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启动工程。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工,需提出延期申请。若既未按时开工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施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此外,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停工,需在停工后一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复工时同样需报告。若停工时间超过一年,在重新开始施工前,必须向发证机关提交施工许可证进行核实。
《建筑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三个月内启动工程。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动工,需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为两次,每次延期最长亦不超过三个月。若既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超出了规定时限,施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第十条规定:若在建的工程项目因某些原因暂停施工,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中止施工后的一个月内,向相关发证部门提交报告,并依照相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当工程恢复施工时,同样需向发证部门报告。对于已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在恢复施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发证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核验。
3.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风险
(1)责令停工、对单位和负责人员罚款。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未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虽提交了开工报告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那些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同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对于需要申请并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若未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则严禁擅自动工建设。“若项目未获得施工许可,或为逃避办理许可证而将工程拆分后私自施工,相关发证机关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建设单位需缴纳相当于工程合同价款1%至2%之间的罚款;施工单位则需缴纳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根据本规定,若对单位实施罚款,将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的5%至10%作为罚金。一旦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遭受处罚,这些信息将被记录为不良行为并对外进行通报。”
(2)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风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章明确指出,一旦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迅速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诸多内容……此外,报告中还需附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款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中,竣工验收报告需详细列出工程报建的具体日期,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