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大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1月2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30929905@qq.com。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9 日
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农田使用权的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采集、核查、公示、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八个县(市)区房地产(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公示和运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认证认可等;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工程、营销、财务、客户服务等中层管理人员的信息; 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良好的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知法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奖励、表彰和对社会的贡献。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等产生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不规范行为,行政机关依据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法律。 司法机关认定的违规、失信等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有关行政部门采集、有关机构和行业商会提供。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与诚实信用相关的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但应当保密或者严禁采集的信息除外。根据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向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征集。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各级行政部门、法院、行业商会的通知、通报、公告、公告、判决、裁定、裁定或者已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级核定与发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含AAA、AA、A级)、B级、C级、D级企业,根据信用评分确定。 基本信用评分为80分。 在基本信用评分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式形成信用评级。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以下要点进行评价:
(一)AAA级信用评分不高于135分;
(2)AA级信用评分不高于120分;
(三)A级信用评分不高于105分;
(四)B级信用评分不高于85分;
(五)C级信用分数不高于75分;
(六)74分及以下为D级。
AAA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AA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A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 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综合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评价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评定为AAA、AA、A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
(二)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有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三)开发项目存在重大以上质量问题或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经调查由开发单位负责的;
(四)上一年度税收抵免为D级;
(五)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决定的;
(六)因企业原因,导致集体走访、越级索要工资,处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企业原因未按时缴纳耕地出让金,且逾期6个月以上的;
(八)建设过程中,因企业原因,违反耕地流转协议有关规定,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局按照《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审核信用记录、评价信用等级,并可以调整“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良好,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书面声明,经核实后给予加分。
不良信用信息经市房产局审核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2)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陈述,由市房产局予以处理。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开发商。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评分评价制度。 市房产局每六个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评估,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市房产局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申诉,如果申诉属实,则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对A级(含AAA、AA、A级)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口碑(包括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奖励;
(三)要求有关部门在行政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新的政策支持,优先考虑红色通道、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
(五)要求有关部门在农地流转、价格备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等方面依法给予新的政策支持;
(六)支持交通银行协商置换重点监管资金; 增加监管账户余额预留金额。
(七)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B级开发企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推荐参加省、市奖励;
(二)允许通过交通银行协商兑换一定数额的重点监管资金,并预留不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5%;
(四)参与政府项目耕地流转、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的资格;
(五)列为一般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 对丙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减少检查频次;
(二)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提出整改意见;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全程监管,不得通过交行议付置换重点监管资金,并按比例扣减重点监管资金现行重点监管资金的5%;
(四)限制参与政府项目耕地流转、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的资格;
(五)取消鉴定、鉴定资格。
第二十条 对D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公布信用评级时,同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有关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应当严格管理;
(三)约谈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全程监管,不得通过交通银行协商置换重点监管资金,并按比例扣减重点监管资金现行重点监管资金的10%;
(五)取消参与本市项目耕地流转、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的资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试,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七)取消该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开发公司为D级的,不良行为同时纳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信用档案。 有关部门已依法对上述人员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不良企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反馈市房管局。 市房产局将在下一轮评价中根据本办法对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情况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录入和申报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存在虚假报告、漏报、隐瞒企业信用信息等不当行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双倍扣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合房[2019]140号)同时废止。
附录:
一、南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南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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