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湖南)》的通知
乡政办发[2018]40号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湖南)》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7 月 5 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申请管理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湖南))应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更好服务企业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一征信实施方案的复函》,制定本办法。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公开》(国办函[2016]74号)等相关规定。 这个方法。
第二条 公示系统(湖南)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省级子平台。 是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实时信息的合法平台。 是公众查询企业相关信息的服务平台,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平台。 服务企业发展、实施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相关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依法应当披露的职责,包括:企业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抽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企业信息(统计抽查结果信息和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
第四条 公示系统(湖南)应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推进系统应用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公示
第五条 企业相关信息按照省政府定期公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进行归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者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设置的网上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将企业相关信息汇入公示系统。系统(湖南)(湖南)。
省级有统一集中系统的,由省级系统统一征收。 省级无统一集中系统或仅有部门独立系统的,相关部门直接通过公示系统(湖南)进行采集。
第七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自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归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本企业名义备案企业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湖南)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及时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企业相关信息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公开。 没有期限的,原则上应当长期披露。 公示期满后,不再公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发现公示系统(湖南)公示的涉企信息有错误或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更正或者变更的企业报告。相关信息可通过公示系统(湖南)查询。 推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
对企业名义记载的信息有异议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信息提供部门进行核实。 确需更正的,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公开的涉企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必须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开的涉企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二条 以企业名义记载的信息,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级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相关政府网站进行交换,并实时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内的核准后目录项目信息通过公示系统(湖南)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接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收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湖南)推送的企业不良信息,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作出相关决定。 、国有土地流转、授予荣誉。 职称等工作应当作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公示系统(湖南)独立或者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示企业相关信息。前项第六条、第七条。
其他部门采用“双随机”抽查制度进行抽查的企业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前款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湖南)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获取所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示系统(湖南)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鼓励社会各方合法利用企业披露信息,促进社会共治。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相关企业信息湖南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公司选择不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开或者透露。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管理及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示系统(湖南)应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示系统(湖南)内部审核和应用管理制度,做好公示系统(湖南)应用的管理工作。做好宣传系统(湖南)的日常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湖南)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定期服务指导。 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立公示系统(湖南)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为公示系统(湖南)的互联互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级和宣传系统(湖南)。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公示系统(湖南)的硬件设备保障、数据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公示系统(湖南)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公示系统(湖南)在当地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范企业相关信息归档和备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人民法院,及时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公示系统(湖南)。
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履行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湖南省公示制度应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信息,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信息。非法使用公开披露系统。 系统(湖南)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湖南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公示体系(湖南),扩大共享应用范围,深化协同监管,切实提高公示体系(湖南)的支撑作用。 )在市场监管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企业相关信息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