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工商质监局等召开会议,规范春节房地产广告宣传

发布时间:2025-06-27 00:03:2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3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为强化蚌埠市区房地产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虚假违法的房地产广告,确保广告市场的清洁,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并营造喜庆和谐的节日气氛,蚌埠市工商质监局联合市广告协会于1月28日召开了一次专题会议,旨在规范春节期间的房地产广告宣传活动。

蚌埠房地产广告监管_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_广告法房地产

(一)宣传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广告推广时,频繁运用诸如“地铁周边增值房产,增值潜力无限,提供3年保值回购承诺”、“长达30年的高收益项目,前三年收益预期超过36%,投资回报丰厚”、“巨大增值潜力,增值潜力无限的金铺”、“升值幅度高达50%,小额投资,门槛低,收益高,首年投资回报率超过6%,且每年递增10%以上”等措辞,以吸引消费者关注。

该广告语向公众宣扬房地产项目具有增值潜力,亦或承诺购买者能够获得投资收益,此类表述构成了包含增值或投资收益承诺的内容。这一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明确要求,即“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要求停止广告发布,并对违规者实施罚款处罚。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预售广告的问题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建设阶段,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擅自对外发布了房产预售的广告。

发布预售广告的行为若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触犯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中明确指出:“以下房地产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相应预售许可证的。”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要求停止广告发布,并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三)未在预售、销售广告中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

某些房地产企业,在对外发布有关房地产预售或销售的广告时,并未在广告内容中注明相应的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编号。

该开发商向公众投放了预售及销售宣传广告,引诱众多消费者前往售楼处购置房产,然而广告中并未标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的编号。此举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明确列出以下内容:(三)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的编号。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要求违规者立即停止广告发布活动,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

(四)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位置

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中提及“仅需1分钟车程便可抵达客运站,10分钟车程即可到达正在建设的火车南站,20分钟车程即可直达吴圩机场”、“距离地铁3号线秀厢大道站仅需5分钟”等宣传语。

该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这两项法规均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必须真实,面积需明确标示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同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以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时间来描述项目位置。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要求违法者停止广告发布并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五)对规划或者建设中市政配套作误导宣传的问题

某些房产宣传资料中提到了“地铁二号线”的信息,然而该线路目前尚处于建设阶段,并未在广告中标明“建设中”字样。

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必须真实,面积需明确标注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广告中不得包含对规划中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进行误导宣传的内容。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将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

(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问题

某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宣传中频繁提及“国际一流,低密度山水景观,知名学府环绕的大型城区”、“顶级皇家园林景观、国际级航母级配套设施、全屋名牌9A级精装修”等描述。

该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夸大性用语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七)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问题

某些房地产项目的宣传广告中广告法房地产,提及“全国范围内300米以上的知名地标性写字楼,其中50%的产权属于我们公司”。

该楼盘广告引用了相关内容,却未在广告中注明引用来源。此举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即广告若使用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明确标注出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要求停止广告发布,并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处理。

(八)在互联网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问题

某些房地产项目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众多媒体平台上投放了违规广告,这些广告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预售广告未标注预售许可证编号,使用了诸如“购买即增值”、“购买即收益”、“购房可获巨利”、“超常回报率”、“不容错过的投资机会”、“联排别墅、稀缺资源、无限升值潜力”、“赚钱选金砖不如选豪宅”、“高铁开通,黄金地段,旺铺出租无忧,租金源源不断”、“10分钟可达南宁东站”、“30分钟抵达万象城”等宣传语。

该房地产项目的网络广告和媒体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相关违法者被要求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受到了相应的罚款处罚。

(九)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广告问题

某些房地产项目的宣传广告含有不实或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信息,从而对消费者进行了欺骗和误导。若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了非本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编号进行推广;宣称项目内拥有广阔的绿地、配备有幼儿园及学校等设施,但购房者入住后却发现并无这些绿地和设施;自称荣获“全国十大最具成长性房企”称号,但实际上并非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评选结果;宣称“三房首付9万”,实则指的是40多平方米的住宅在装修后可分割成所谓的“迷你三房”。

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据此,工商部门将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条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并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十)发布含有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广告的问题

某些房地产广告中提及,“古来人们常将风水视为居住的首选条件,强调藏风聚气,水势环绕,因此得名风水。这种建筑不仅蕴含了山的精华,还散发出了水的灵韵,能够驾驭山水,堪称风水宝地。”

该楼盘的广告中提及了楼盘的风水情况,其中包含了一些风水相关的封建迷信成分。这种行为违背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即“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包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于项目情况的描述和夸大,不能违背社会良好的风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关部门有权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附:全文: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广告,涵盖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预租、销售、租赁、项目转让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各类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定明确,房地产广告内容需确保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精确性,严禁含有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成分。

第四条 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必须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明确标示面积应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广告中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正在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以及市政环境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房地产权利实施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必须具备或出示以下这些真实、合法且有效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权利持有者、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营业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文件。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发布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或销售广告时,必须出示由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预售或销售许可证;而对于出租或项目转让的广告,则需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

中介机构在发布其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时,必须出示业主的委托文件。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元素,对于项目情况的描述和渲染,必须遵循社会正面的道德风尚,不得与之相违背。

第九条 在房地产广告中,若提及所有权或使用权,所涉及的所有或使用单位必须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能够满足生产和生活需求的独立空间。

第十条 在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必须明确标注为实际的售价,同时需明确指出价格的有效时间范围。

房地产广告所展示的项目位置图必须精确无误,且清晰易辨,同时确保图中的比例适中。

在房地产广告中,若提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广告法房地产,若这些设施处于规划或建设阶段,广告内容中必须明确标注。

第十三条 规定,对于房地产广告中提及的内部构造以及装修和装饰内容,必须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及精确性。

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严禁借助其他项目的形象与环境来展示本项目的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规定,在房地产广告中展示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时,必须明确标注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规定,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若广告内容包含贷款服务信息,必须明确标注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以及贷款的具体额度与期限。

第十八条 明文规定,房地产广告内容中不得包含广告发布者承诺为入住者解决户籍、就业、升学等相关事宜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若涉及物业管理方面,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广告中提及的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必须明确标示出来。

第二十条 在房地产广告中提及房价评估信息的,必须明确指出评估机构、评估师以及评估的具体时间;若引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摘要或引语,则需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并注明来源。

第二十一条 若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将依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罚。若法律法规对此未作规定,则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根据其违法所得情况,处以不超过三万元但不少于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自2016年2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生效。与此同时,依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第86号令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亦将予以废除。

蚌埠房地产广告监管_广告法房地产_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

打赏
凡注明"来源:长丰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佚名】
0相关评论

新闻排行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