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针对房地产企业已收取购房者预付款但尚未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预收款凭证,我们该如何向购房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中,第一条第八项第九点明确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以预收款形式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在取得预收款的同时,依照3%的预征率先行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53号公告》的第九条明确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23号公告》所附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进行了相应的分类编码调整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要求纳税人必须将他们使用的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更新至最新版本(V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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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条款,适用于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尚未实际进行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交易的情况。
针对未实施销售活动的免税类别,包括601号“预付卡销售及充值服务”、602号“销售自建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项”以及603号“已申报并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补开行为”。
在填写发票税率栏时,若项目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则需标注为“不征税”,同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产公司在接到购房者预付款项后,需采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编码方式,并在发票的税率栏内标注“不征税”,严禁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不征税”的发票与过去的预售款收据具有相同效力,并且还需提前缴纳3%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