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24-02-10 09:08:3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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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湖州市住房保障委员会近日印发了《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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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吴兴区和南太湖新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1、保护对象

本规定的保护对象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2) 配偶; (三)未婚子女(离婚者子女抚养权以离婚协议书或生效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监护、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纳入家庭成员,由申请人家庭自行决定。 其他人不能算作家庭成员。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含精神、智力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分为准入条件和分类条件。 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龄、收入等情况实施分级保护。

(一)准入条件

1.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有效房产证为准)。

2、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具有湖州中心城区户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一)申请人配偶虽无湖州中心城区户籍,但与申请人结婚已满5年。 、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 (二)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为现役军人或境内全日制在校学生。

3、年龄条件

申请人须已婚(含离婚、丧偶)或30岁以上未婚(福利机构抚养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4.收入状况

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49000元(含)。

家庭成员拥有两辆及以上非商用汽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分类条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后,根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龄、收入等情况,将家庭分为四类保障家庭,具体如下:

第一类保障家庭:户籍:申请人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心城市城镇户口并延续至今; 年龄:申请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上,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家庭成员有严重残疾或特殊疾病的类型和“三属”家庭; 收入: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18000元(含),且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商用车。

二类保障家庭:申请人年龄50周岁以上; 户籍条件、收入条件与一级保障家庭相同。

三类保障家庭: 年龄:申请人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特殊疾病、“三属”成员可放宽至30周岁); 收入:申请人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27000元(含),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商用车。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二、三类保障家庭外,符合其他条件的家庭。

三、防护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租金分配、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三种。 一、二类保障家庭实际保障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给予租金补贴。 单独申请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含精神、智力障碍者)长兴本地低保户如何申请租房补贴,将得到房租补贴保障。 对租用国家公租房的一、二、三类保障家庭,减免公租房租金,即按保障区域内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仍按原租金标准支付,不足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原租金标准支付。 领取租金补贴。

四、保障标准

(一)保证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18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最高保障55平方米。 上述保障面积应从现有住房面积中扣除。

(2) 分配租金

租赁整套住房的一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0.6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1.3元/平方米; 租用非竣工住房的,月租费为0.3元/平方米。 。

二类保障家庭租赁整套住房的,保障面积内的收费标准为每月1.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 租用非竣工住房的,月租费为0.7元/平方米。 。

第三类保障户的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 租用未装修住房的,按3.5元/平方米/月计算; 租赁装修房的按4.4-4.8元/平方米/月计算。

第四类保障户的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 租用未装修住房的,按5元/平方米每月收费; 租赁装修房的按6.6-7.2元/平方米/月计算。

(三)租金补贴

对一级保障户,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户,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户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11元/平方米(三类保障户为低保家庭,申请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特殊疾病、社员的家庭) “三属”的,付款方式为每月14元/平方米)。

四类保障户,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8.8元/平方米。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单位的需核实收入并加盖公章),然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1. 申请表。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

3、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验收

街道(镇)应当组织社区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将相关数据录入湖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3天)。 入境后,所在街道(镇)本周内向区民政部门提交无异议家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初步审查

区民政部门负责确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出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申请人的家庭准入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保障的资格审核。 如有疑问,市住房保障联审组将进行联审。 审核通过的,将在湖州市住房保障网、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返还给申请家庭。

六、租金分配及补贴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租金分配为辅,推动本市“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

(1) 物流及租赁方式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集中分配租金。 集中配租前,应将本年度用于配租的房屋地点、数量、户型、面积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不足时,应当通过摇号确定租赁资格。 但优先照顾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国家定期养老金补贴的低保家庭、特殊疾病家庭、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障碍除外)、见义勇为残疾人、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用等级优秀的诚实申请人(以市信用办确定的个人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为准)及其他应当优先考虑的家庭依法将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依次分配租金。 不符合租金分配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应标准获得租金补贴。

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入住通知后30日内,携带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办理登机手续。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统一租赁,或参加统一租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或办妥租赁手续后自动放弃资格的,自抽签或放弃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租赁。 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金分配。

(二)租赁补贴支付方式

租金补贴原则上每六个月发放一次。

7. 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分为租金补贴合同、租金减免合同、实物分配合同三种。

(一)租赁补贴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2、明确租金补贴标准和发放周期;

3、明确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动态监管、取消资格;

4、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二)减租主要程序

租金减免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发放减租联系表,公租房租赁单位凭联系表与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减租手续。

(3)物流及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负责缴纳物业服务、水、电、煤气、暖气等相关费用;

6、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7、签订物流、租赁合同时,须缴纳三个月租金的一次性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保证金本金予以退还,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八、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办理支付卡并按时缴纳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已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和支付租金。 个人提供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及租金支付凭证。 提取金额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不足部分由申请人家庭单独缴纳。

(四)承租人应当爱护、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自行装修房屋。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或者赔偿。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必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户籍、住房、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须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经保卫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保留资格的决定。

(七)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湖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进行动态管理,作出继续保障、根据动态审核结果增加租金、取消担保。 。

(八)保障家庭要求调整保障类型或者保障方式的,必须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应的安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调整)。 )。

(九)被担保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记入住房保障个人诚信档案,并列入住房保障个人信用黑名单。 自核实之日起,取消担保资格,相关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担保: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2、保险期间参保家庭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隐瞒事实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六个月租金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4、承租人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拒绝腾出的;

(五)承租人擅自转租、出借、转让、经营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6、承租人擅自损坏、装修所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拒绝恢复原状的。

9、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租赁期满后,应当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绝搬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搬出公共租赁住房。 。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3、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住房;

4、租赁期内,经动态审核后取消担保。

承租人腾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为承租人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 搬迁期间,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金额支付租金。

搬迁期满公共租赁住房未腾出且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应当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搬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搬出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

十、补充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口登记、年龄、婚姻、住房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月前1个月(申请时间以社区受理时间为准)。

(二)市区内有集体土地出让家庭不得申请。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每个申请家庭每年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三)住房评估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所有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住房、扶贫住房、征收(拆迁)安置房等包括房屋(含营业用房、厂房)、自建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直管公房和单位自营房屋(不含市场租金)。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房屋长兴本地低保户如何申请租房补贴,其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以1.25;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砖混结构非成套房屋,其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以1.4。

(五)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公布有关部门审核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 各相关审查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办理申请期内的审查事宜。

(六)本实施细则术语解释:

1、“人均收入”:根据民政部门《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注[2015]13号),家庭收入除以人数在申请家庭中。

2.“实物租赁”:是指政府将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向保障对象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3.“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发放货币补贴,保证其在市场上租用自己的住房的一种保障形式。

4.“国家普通养老金补助对象”:残疾人(含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三属”(含烈士、因公殉职军人) (义务)遗属、阵亡军人遗属)、农村复员老战士(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人员)、病归老兵(指在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伤残评定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军队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退役军人、参加战争的军队退役军人。 具体由民政部门确定。

5、“特殊疾病”:指《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规定的疾病。

6.“低保户”:是指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依法登记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者《湖州市低收入职工折扣证》的人员由总工会颁发并登记的证书”(A证书)。

七、“重度残疾人”:是指取得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以及一级残疾军人至6个由民政部门管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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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租人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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