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傻傻分不清楚?

发布时间:2024-04-12 18:14: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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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一直是我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但很多人对此并不清楚,甚至将房产税和房产税混为一谈,认为它们是一样的。 事实上,这个词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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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房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

虽然“房产税”和“房产税”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它们并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实际上混淆了两者!

房产税: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房产税:是对房屋征收的税种,在持有期间征收。 它包含在房地产税中,而这种税收目前是很多猜测的主题。

按纳税链接整理的房地产税相关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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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一切税种的总称,涵盖了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多种税种。 换句话说,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都称为房地产税。

房产税只是房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也只是房产,所以房产税包含在房产税中。 因此,最近大家谈论的房产税只是与持有房产相关的税种。 房产税税率

1 一般来说有1.2%、12%、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税——按房产的应税残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住经营用房);

12%按租金征税——按房产的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租赁经营性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无论用途为何,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房产税按照市场价格征收。 个人出租居住的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 计税依据

财产税分为两种:按财产残值从价征收或按租金收入从价征收。

1、自营房屋,计税依据以房产税残值为准; 2、出租房屋,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注:融资租赁房产,承租人按照房产残值缴纳房产税; 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金使用其他单位的财产的,应当按照财产的残值缴纳财产税; 出租房屋的,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业主在免租期内按照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3、自建房屋的纳税期限从竣工次月起计算;

委托建筑公司建造房屋的,从验收手续完成的次月起支付款项;

购买新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付款;

购买现房——自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次月起缴纳;

租赁或出借财产——应从交付租赁或出借财产的次月起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自用、企业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缴纳;

注: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财产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额计算至房产、土地发生当月月底为止。有形财产或财产或土地的权利状况发生变化。

4、房产税的征税地为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按照房产所在地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5、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六、应纳税额 1、按房地产原值计税:全年应纳房地产税=房地产原值×(1-原值扣除比例)×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每份房产应纳税额=每份租金收入(不含税)×12%; 要点:建筑宗地容积率小于0.5的,计入房地产原值 土地价格=房地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 容积率是指一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值。

例如:某工厂有一块土地,面积为2万平方米。 平均土地价格为每平方米1万元。 该地块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通过计算可知,该地块容积率为8000/20000=0.4。 因为0.4小于规定的容积率。

因此,房产原值中包含的土地价格=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亿元。

该工厂的建筑物主要用于生产某些金属产品。 本厂为一般纳税人。 面积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 工厂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综上所述,工厂全年应缴纳财产税为1.6亿元×(1-30%)×1.2%=134.4万元

7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为准。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税、城市维护税减半征收。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若已享受上述“六税六税”其他优惠政策两费”依法可以享受减免。 半税。 本次优惠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年12月,其将一处闲置房产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出租给一家餐饮公司。 该公司2019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应纳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由于农业开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减征,最终应纳房产税=11520×50%=5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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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全面的征收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除吉林少数地方性政策外,其他均为总局文件,全国适用。浙江省房产税已降至每年一次

一、去产能、调结构房产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年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停产停业后的下一个月。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享受办理方式声明。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新办服务业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年;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群内新设立服务业企业,自用房产、土地三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使用自有住宅,在原登记房屋规划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免征房产税两年。 (二)政策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三)政策实施本办法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免征体育场馆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所有的体育场馆以及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来自财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四、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减免: 1.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营半年以上,且在停产停业期间未闲置。 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使用的房产、土地。 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土地; 3、国家和省政府鼓励和支持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经营亏损严重的企业(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免征、免征的其他情形,不属于难免、免征范围征收前款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征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 5 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1 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 2018 年第 1 号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修订) (三)政策执行期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四)申请方式核准享受。

五、增值税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拥有并用于经营(不含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增值税起征点未达到2万元的,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三)实施日期自8月起施行2012 年 24 日。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财产和森工企业闲置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长江上游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企业黄河中上游、东北地区、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单位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项目专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企业的房产、土地因实施天然林工程二期工程而闲置一年以上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闲置房产和土地将租赁或再利用用于天然林项目二期工程。 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房产和第二期天然林工程用地应当分开划分。 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明确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企业单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90号)。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七、股份制改制和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股份制改制和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以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 其中,股份制改造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股份制改造设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股份制改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3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条税务认证事项公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八、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个人租赁住房,无论用途为何,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居住的房屋,减按4%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20张税务证明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九、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地产免征房产税税。 享受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包括广州铁路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公司、有限公司、广深铁路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列车服务、机车服务、公用工程、电力服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应缴纳的财产税,按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3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认证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地下建筑房产税减免 (一)政策内容 1、工业用房产,按房产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财产原值×[1-(10%-30%]×1.2%。2、商业及其他用途房产,按房产原价的70%~80%计算。房屋作为应税财产原值,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财产原值×[1-(10%-30%)]应税财产原值的50%计算应税财产原值;商业等用途的财产,按财产原值的70%作为应税财产原值。 (二)政策依据 1.《条例》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房屋功能的房产《关于征收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2.《吉林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财税[2006]1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认证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3 )政策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登记。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企业出资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决定。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二、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拥有的房地产和清算期间从债务人收到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拥有的房地产和清算期间从债务人收到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清算期。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实施期限自《金融机构注销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按照规定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户的职工,免征房产税。 2、职工住房使用权以抵押形式出售给应税单位,且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的,可按照该文件第一条(财税[2000]125号),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认证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三)政策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五、公有住房和政府定价租赁的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公有住房和政府定价租赁的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负盈亏的单位向其出租的住房。职工单位自有住房; 房屋管理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共住房; 对执行私人住房政策中将产权归还给家庭的私人住房以及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人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纳入公共住房管理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 归档。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出租单位制住房房产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三)政策实施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六、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其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设立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暂时免征房产税。 养老服务机构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免征财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地产三年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地产免征房产税自获得执业注册之日起三年。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十九、血站自用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血站自用财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三)政策执行期限自1999年11月1日起生效。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二十、监狱及司法部门所属其他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少年管教所内的财产免征财产税。 2、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用于管教或者日常生活的房产,如:办公室、门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等、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免征房产税;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如工厂、仓库、销售部门等,应缴纳房产税。 3、监狱财产主要用于安置服刑人员,仅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控制,免征财产税。 但销售部、监狱外的销售部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应当征收房产税。 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按第二条规定办理,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收免征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27号) 02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认证事项公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限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办理方式登记。

21.房地产税免于对重新教育 - 劳动单位的自助财产的财产税(1)政策内容:重新教育 - 劳动 - 劳动税单位,其商业资金由州财务分配,免于财产税。 (2)政策依据1.“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征收和免税的税收征税和免税,从司法部隶属的劳动力部门再教育””((87)Caishui Dizi No. 021) ; 2.“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通过司法部隶属的劳动力部门收款和免税的税收征税和豁免”补充通知((87)Cai Shui di Zi No. 029)(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1987年12月1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2.豁免专门针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财产的财产税(1)该政策的内容是基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以下称为武装警察部队)。 可以将免税的财产免税问题与对军事财产的征税进行比较。 适用免税规定。 专门生产武器,弹药,军事训练设备和军事设备(指人员设备,军械设备和马匹设备)的武装警察部队的工厂免除财产税。 由武装警察部队经营的服务机构的财产,该机构仅为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家人提供服务,免于财产税。 武装警察部队的旅馆是专为接收武装警察部队的内部人员而违反财产税的; 如果他们向外界开放,则应将财产税征收; 如果两者都组合,则应根据法规将税收豁免分配,并应根据法规向税务机关提交。 (2)政策基础“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武装警察部队财产的房地产税和税收征税的通知”(Caishui Dizi [1987]第12号)(3)(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1987年7月22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3.中国辛达和其他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免征财产税(1)政策内容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Cinda,Huarong,Great Will,大城市和东方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在闲置期间免征房地产的财产税。 (2)政策基础1.“财政部和国家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国辛达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政策问题”(金融与税收[2001]第10号); 2.“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就中国辛达和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政策问题征税通知”; 2.“财政部和国家对中国Cinda及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的通知”有关DA Asset Management Co.,Ltd。(Caishui [2013])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第56号)。 (3)政策实施期应从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 (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4.国家机构,人民组织和军队使用的财产免于财产税(1)国家机构,人民组织使用的政策内容土地和财产,并避免了其自身使用的军队。 (2)该政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房地产税的临时法规”(Guofa [1986]第90号)。 (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5.国家金融部门分配的公共资金自我使用的房地产免于财产税(1)政策内容财产,用于自使用由国家金融部门分配的公共资金的单位,免于财产税。 (2)该政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房地产税的临时法规”(Guofa [1986]第90号)。 (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6.由国家金融部门分配的资金的单位自助财产免于财产税(1)政策内容财产,用于在宗教寺庙,公园和风景秀丽的景点和历史遗址中自制的财产免于财产税。 (2)该政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房地产税的临时法规”(Guofa [1986]第90号)。 (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7.个人拥有的非商业使用财产免于财产税(1)个人对非企业使用的政策内容财产免于财产税。 (2)该政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房地产税的临时法规”(Guofa [1986]第90号)。 (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8.基础设施建设地点的临时房屋免于财产税(1)政策内容:各种工作棚,物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率,茶站,茶馆房间,汽车室和其他服务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临时房屋无论是由建筑企业本身建造还是由基础设施单位资助并将其移交给建筑企业供使用,该地点将在建设期间免税。 但是,如果在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建筑企业将以估值返回或将临时房屋转移到基础设施单位,则应按照基础设施单位后的月份从一月开始的法规征收财产税。 (2)政策基础“财政部的解释和临时规定以及有关房地产税的几个特定问题的税收”(86)CAI SHUI DI ZI No. 008.(3)政策实施期限为从1986年9月25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29.豁免由于大修,损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而无法使用的物业的房地产税(1)政策内容1.如果由于房屋的大修,纳税人已无用超过六个月,在房屋大修期间将免税财产税。 2.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后,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将损坏和不可居住和危险的房屋的房屋免税,并且必须根据法规向税务机关提交。 (2)政策依据1.“财政部的解释和临时规定以及有关房地产税的几个特定问题的税收”(86)CAI SHUI DI ZI 008; 2.“在取消某些行政批准项目后,加强了税收税收“后续管理通知”(Guo Shui Han [2004] No. 839); 3. 3.” 3.“关于取消20个税务认证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税收公告)。(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1986年9月25日实施。(4)享受处理方法的注册。

30.在出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业房屋上,不会征收房地产税。 (1)政策内容在出售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业房屋将不征收房地产税; 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不会在出售之前征收财产税。 已使用,租用或借出的商业住房应根据法规征收财产税。 (2)政策基础第1条第3)条“国家对财产税和城市土地利用税的税收和法规的税收通知”(Guo Shui Fa [2003]第89号)将于7月实施15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率,2003。

31.空置军事财产的租金收入暂时免征财产税(1)政策内容从2004年8月1日起生效,空置军事财产的租金收入暂时免征财产税。 (2)政策基础“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临时免除军事备用财产租赁收入的税收和房地产税的税收”(Caishui [2004]第123号)(3)(3)(3)政策实施期限将于2004年8月1日实施

本文的来源:每日YAN税收,重庆税收,税收税收,Wansheng Jingkai税收,Jilin税收,税收税收,税收,汇编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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