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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销售过户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付款收据;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需验证);
6、开发企业首次登记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 已办理预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预登记证明,不再需要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7、有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对登记有异议的天津市房地产管理网,应当提交受让人签署的书面承诺,表明其知晓登记异议并自担风险。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税费、费用和注册费:
1. 费用:
(一)报名费:
住房,权利人每间缴纳80元; 非住房的,权利人每套缴纳550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不动产登记,登记费为零。
申请车库、停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并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登记证的,原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每件按550元征收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
向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制作费:办理房产证的,免收证件制作费; 向多于一个权利人颁发房地产权证书的,每增加一证,需缴纳10元制证费。
2、税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要求。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相关出让金缴纳要求和标准执行。
购买二手房如何办理现房销售转让登记
所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产权属证明;
4、购买或出售现有房屋的,须提交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如果想通过拍卖购买房屋,必须提交拍卖成交确认函;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需验证);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天津市房地产管理网,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按规定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市属国企改革调整涉及集团内部房地产资源整合。 原来通过划拨、“闲置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须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 原征地方式、用途不变;
7、有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对登记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受让人签署的书面承诺,表明其知晓登记异议并自担风险。
8、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2款第2项1.4.1的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者不动产权属调查结果; 因部分房屋过户登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税费、费用和注册费:
1. 费用: (1) 注册费:
住房,权利人每套缴纳80元;
非住房物品,权利人每件缴纳550元。
申请车库、停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并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登记证的,原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每件按550元征收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 向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制作费:办理房产证的,免收证件制作费; 向多于一个权利人签发房产证的,每增加一张,需缴纳10元的证照费。
2、税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要求。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相关出让金缴纳要求和标准执行。
如何办理房屋拆迁和安置转移登记
所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拆迁协议或证明文件; 如需偿还购房款的,还须提交购房款凭证;
4、开发企业首次登记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
5、有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或者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对登记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受让人签署的书面承诺,表明其知晓登记异议并自行承担风险。 ;
6、提交购房款契税完税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税费、费用和注册费:
1. 费用:
(一)报名费:
住房,权利人每套缴纳80元; 非住房的,权利人每套缴纳550元。
向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制作费:办理房产证的,免收证件制作费; 向多于一个权利人颁发房地产权证书的,每增加一证,需缴纳10元制证费。
2、税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要求。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相关出让金缴纳要求和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