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1月3日消息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消息,11月2日起,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就《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房屋信息应真实,面积应为建筑面积或套房内的建成面积。
征求意见稿提到,房屋信息应当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面积应当注明建筑面积或者建成面积。 涉及内部结构、装修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 房地产广告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标明评估单位、评估人、评估时间;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摘要、引用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征集草案要求明确了七类重要信息:
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标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必须注明该机构的名称。 如果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则无需说明上述事项。
2、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完整的、具有实际意义的生产、生活空间。
3、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晰、比例适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应当在广告中标明。
5、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模型照片的房地产宣传词,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注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期限。
7、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的,必须在广告中明确说明。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八类房地产项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1、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
2.在国家未征用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
4、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而预售房地产的。
5、权属有争议。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的。
7、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十类内容:
1、不得含有“推销商品房为商品房”等虚假、误导性内容。

2、不得含有“房价年涨幅超过XX%”、“年租金比地区平均水平高出XX%”、“投资收益保持不变”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超过XX%”。
3、不得以“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内容以项目到达具体参考所需时间来表明项目所在位置目的。
4、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明示价格的房地产宣传词,应当明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
五、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情况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的解释或夸大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请勿使用其他项目的形象和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八、不得存在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
9、不得含有“买房就可以安家”等承诺或者广告主可以为居民办理户籍、就业、升学等的承诺。
10、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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