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可以计算折旧并做纳税调减吗?

发布时间:2024-05-10 19:05:0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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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房有地,就不愁吃喝。 由于房地产独特的保值增值属性,如果企业用它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仍然会按照传统的固定资产模型进行计量,所获得的收入并不会匹配相应的折旧。 因此,标准要求此类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法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此处不再赘述。 今天我们讨论的重点是,按照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可以计算折旧并扣税吗?

我们来看看12366对此问题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的支出,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有关税法规定,可按企业实际核算计算。 确认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不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的费用”。 因此,应计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川、湖南、山东、浙江、上海、广西、广东、福建、安徽、北京、江苏、厦门、江西等地,12366均按照上述回复,几乎一模一样(我严重怀疑我在“抄袭”)家庭作业”)。

作者对上述回复持不同意见! 我们来解读一下15号公告的正文:

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确认并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的支出,如果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予以确认。 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单看这一段,似乎企业未做会计处理的支出,或者虽然会计做了处理,但金额小于税法规定的支出,按照税前扣除会计准则,并且不会进行税前扣除。 但这种解释存在以下问题:

1、15号公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补充,因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忽视: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方法不一致的,按照到税收法规。

2、在符合二十一条“以税为基础”规定的前提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如果会计支出口径小于纳税口径,15号公告给予企业继续按会计口径进行税前扣除的选择并且不再减税。 。 毕竟,这不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有利于企业减少税收差异。 为什么不?

综上所述,12366个地方政府的回应忽视了15号公告这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以及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对应关系,涉嫌“断章取义”。 将15号公告中的“可以”改为“应当”,涉嫌“任意扩张”!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使用超过12个月的非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用具、工具等。 显然,即使会计标签改为“投资性房地产”,根据税法仍属于固定资产。 既然有租金收入和增值收入,为什么不允许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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