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往往会故意将网上合同备案价格写得低于双方实际成交价格。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对方很容易借机以网上合同备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契约,以解除交易。那么,故意写低网上合同备案价格以逃避税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由于法律层面和最高法院尚未出台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仅结合部分省份高等法院的观点和部分法院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阐述。
1.网络合同中记载的价格虽然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差异,但即使判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也仅仅判定价格条款无效,并不能直接判定网络合同中其他条款也无效。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2014〕489号)
第四条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逃避国家税收监管,在房屋买卖合同(含双方签订的网络合同)中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的,价格条款无效,但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整体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契约,不予支持。”
2.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1948号燕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某与被上诉人黄某就××××室买卖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120万元,以避税为目的,而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成交总价款183万元。双方为避税而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成交总价款183万元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网络合同整体被视为无效,也不影响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
双方签订的原《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价款等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法有效。网络合同无效并不直接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案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蓬莱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例:
本院认为,蓬莱公司与李忠林于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此后,蓬莱公司与陈芳兰分别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3月18日就同一房屋签订了另一份购房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于2005年3月28日以陈芳兰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蓬莱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2007年6月27日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一致,将涉案房屋的价格定为1500元/平方米,该笔款项仅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 购房协议仍以2004年1月19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为准。据此,自蓬莱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起至案涉房屋权证以陈芳兰名义办理期间,蓬莱公司对合同标的变更及房屋权证办理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仅表示案涉房屋价格以第一份协议为准。因此,本院认定案涉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份、第三份协议(购房价款除外)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第二份、第三份合同中关于购房价款数额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从蓬莱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看,双方实际是按照2004年1月19日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履行的,并未适用后续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标准。 此外,蓬莱公司称陈芳兰、李忠林未支付足额房款,但陈芳兰、李忠林是否支付足额购房款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认。另外,蓬莱公司在诉讼中并未要求李忠林或陈芳兰支付未支付款项,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蓬莱公司与陈芳兰、李忠林以低价合同约定登记房屋产权,涉嫌偷税,但偷税行为并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对此,若双方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