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假借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15 年后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契约无效

发布时间:2024-06-02 19:01:2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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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讯:早在2004年,两兄弟就以房屋买卖为幌子获得20万元银行贷款,并将房子由哥哥过户给弟弟。在贷款即将还清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契约,弟弟意外身亡,其继承人拒不承认,认为双方当时存在真实买卖,拒绝归还房子。哥哥为此起诉到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与弟弟15年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家属将案中房屋过户给原告。

李达和李二是兄弟。“2004年2月,因为急需车费,我和弟弟商量,决定把房子‘假卖’给他,当二手房,借银行贷款。”李达介绍,签订合同过户后,银行很快就给放了20万元贷款,“先转到中介公司的账户上,再转到我名下。”

“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一直在我还,过户的所有税费也都由我来承担。”李达说,兄弟俩有明确的约定,等贷款还清后,弟弟就把房子过户回哥哥名下。

可没想到,事情并没有按照计划顺利进行,2017年11月,弟弟李二因病去世,其妻子和两个孩子是其法定继承人,而此时上述财产仍在李二名下。在与弟弟家人多次交涉未果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契约,李达将案件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确认涉案房屋自签订买卖合同起一直由原告李达家居住、使用,“完全是因为当时签订合同只是一种表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称其真实意思就是想借房屋买卖的表象,达到贷款融资的目的。

对此,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欠下很多债务,一方面想让他解决债务问题,避免房产被其他债权人征用,另一方面也同意让他居住,以解决原告的住房问题。

经调查发现,该套面积约120平方米的房屋原登记在原告李达名下,是通过拆迁取得的。2004年2月,李达与李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愿将该套房屋转让,总价23万元。《合同》中只写明:本合同属双方自愿约定,无可反悔;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由甲方(李达)负责处理。买卖双方如有其他纠纷,可协商解决。

法院认为,具有合法形式而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李达、李二于2004年2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表面上是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的协议,但实质上双方对付款期限、过户期限、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卖主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等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条款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不符合房地产买卖的通常做法。

其次,涉案房屋的贷款还款存折、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均由原告保管;原告自2004年3月至2019年2月一直按时偿还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自涉案房屋过户以来,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仍由原告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抵押费用、交易费用、产权变更费用等均由原告支付,相关票据原件均由原告保管。

综上,原告李达、李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非法骗取银行贷款,属于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田德强、艾嘉静)

■在线评判■

本案中,两兄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二手房买卖,以掩盖个人通过虚假抵押贷款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非法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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