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1)一般税款计算方法:
增值税改革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十项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一般应税项目销售额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化税项计算方法的老房地产项目除外), 扣除土地出让时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扣除总价和所得的价外费用后的销售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按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征税, 销售金额按取得的全价和价外费用,按照当期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格扣除后的余额计算。销售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价和非价费用-当期土地价格的允许扣除)÷(1+9%)。以上规定更充分地说明,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税费计算方法房地产收入确认,增值税概念中的销售金额是差额后的销售额,那么可以看出,销项税额也是差额后的销项税额。
对于房地产企业一般应税项目,增值税收入=含税-销项税后的所有价差费用=含税的所有价价和价外费用-(含税-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格所有)÷(1+税率)×税率=(当期允许扣除的所有含税+地价×税率)÷(1+税率)=全部价格以及包括税费在内的非价费用÷(1+税率)+增值税税额,对应于当期土地价格允许扣除
*之所以计算上述公式,是因为房地产公司支付地价时,房地产公司取得的票据不是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的法定文书,土地成本中实际包含的增值税不能通过“进项税的税收扣除法”扣除---。但是,土地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很大比重,如果不能扣除与土地成本相关的进项税,则将土地成本作为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房地产企业无法承担。因此,采用“销售扣除法---扣除法”的方法,解决房地产企业土地支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1)增值税改革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关于增值税改革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增值税改革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对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房地产收入确认,房地产转让所得的增值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销项;对于采用简化税费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所得的LAT 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应纳增值税。
简化税费计算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对于采用简化税费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所得的LAT 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应纳增值税。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和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改革前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扣除不动产原购置价款后取得的总价款和价外费用余额为销售金额。因此,应纳增值税是差额除以(1+5%)*5%。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总收入与应纳增值税之间的差额。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营业税代替营业税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LAT进行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额: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改革前房地产转让所得(含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后房地产出让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