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差别纳税的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是: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企业允许从相关成本、费用中抵扣销售额的,应按照抵扣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照应交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房地产营改增后账务处理,按照应交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文件并未对房地产开发商销售自开发房地产项目并按一般计税方法扣除土地成本的会计处理做出特别说明,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
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
贷:营业外收入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的影响。
【示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营改增后账务处理,2016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期准予扣除的土地价款为2553万元。
应抵扣销项税额为:2553÷(1+11%)×11%=253万元
1、如果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额) 253
贷记:开发成本 253
①增加土地增值税:
假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扣除10%的开发成本,则适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253×(1+20%+10%)×30%=98.67(万元)
②增加企业所得税:
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家盈利企业
(253-98.67)×25%=38.58(万元)
③营业利润增加:
253-98.67=154.33(万元)
2、如果进行下列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额) 253
贷:营业外收入 253
①增加土地增值税:
由于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均没有变化,因此土地增值税保持不变。
②增加企业所得税:
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家盈利企业
253×25%=63.5(万元)
③营业利润增加:
营业外收入不体现在营业利润中,营业利润保持不变。
营业外收入
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
没有影响
增加98.67万元
公司所得税
增加63.5万元
增加38.58万元
营业利润
没有影响
增加154.33万元
上市公司更注重业绩,在会计处理时可能会选择降低成本,而非上市公司更注重净利润,将“营业外收入”纳入会计核算可以减少税费,从而提高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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