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移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注:“捐赠”是指:(1)房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亲属或者负有直接赡养义务的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财税字[1995]48号)
2.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3.纳税人建造一栋标准房屋用于销售,其增值部分未超过扣除数额的20%。(《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注:指因城市规划或国家建设的需要,政府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
5.纳税人因城市规划或者国家建设的需要,自行转让原有房地产的旅游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注:“城市规划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企业造成污染扰民(指产生超标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对城市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搬迁的搬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地点;“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是指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而搬迁的搬迁地点。(财税[2006]21号)
6.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用于销售,其增值部分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住房转让为经济适用住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数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24号)
8.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转让原自住住房的,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在该住房上居住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三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9.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整体改制(注:指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不动产)划转变更为改制后企业所有,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十、两个以上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的投资主体继续存在,原企业向合并后企业转让或变更不动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11.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割为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向分割后企业转让或变更不动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12.单位和个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入股旅游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为所投资企业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转让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十三、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
此外,税务总局还曾发文对具体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事项进行一事一议处理,如:
14、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且股权形式的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经研究,确定该财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00)687号)
15.中信集团整体改组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中信集团无偿划转给中信股份的房地产和中信集团无偿划转给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信集团通过股权投资将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资产注入中信控股过程中,中信集团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除外)免征。(财税[20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