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专业服务被征收人,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9-13 08:02:2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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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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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房地产市场价值,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确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法保障房屋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北京房屋征收工作公开、透明、有序推进。

《暂行办法》本着市场化评估、历史衔接、补偿规范、工作推进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评估技术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确保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暂行办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大宗地与小宗地,将一般与特殊房屋价值评估结合起来,明确不同类型的房屋价值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思路,使评估结果更加符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

针对北京市房屋征收普遍存在的集中征收同类、密集房屋的做法,《暂行办法》提出了集中征收房屋市场化评估的技术思路,明确可以先设定或者选定标准房,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用的评估方法对标准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后再对标准房的市场价格进行修正,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除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外房地产市场价值,《暂行办法》还对房屋征收可能涉及的其他评估具体规定,包括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评估,机器设备及材料的搬迁费用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等。

此外,《暂行办法》对相关评估结果的确定与公示、评估报告的报送、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时的维权复核评估程序等均作出统一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住宅房屋收购价值评估

对于分布同类且密集的居住建筑征收项目,可采用对标准居住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来计算征收居住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市场价格-标准房重置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系数修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对于组团内的住宅建筑,修正因素主要包括容积率、朝向、楼层等。

*居住标准房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条件下,模拟重建的类似居住房屋,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同一区域内建造的、长期适宜居住、流通性良好、建筑结构为砖混、钢混或以上标准的房屋;

2、普通装修标准(不低于四层白色地板、水泥地面、有门窗等);

3.项目容积率大于1或符合区域居住区控制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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