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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楼市喜讯传来!
2020年长兴房地产市场新政策来了

2020年长兴房地产市场新政策
大致分为三个部分:

1.商品房预售管理
项目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标准,地面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以上,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的,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购买新建商业、办公非住宅商业建筑
1、期限: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领取房产证并提交补贴申请;
2、补贴金额:按县缴纳契税部分全额补贴;
3、发文前已购买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注销后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予补贴。

3、长兴以外各类人才补贴
1、补贴对象:经企事业单位认定、未享受我县购房补贴的各类非长兴人才(含实用人才)。
2、截止时间: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长兴房产销售,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领取房产证并提交补贴申请;
3、补贴金额:按照商品房购买总价的2%给予补贴。
4、发文前已购买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注销后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予补贴。
附上全文
具体岗位要求
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内容: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项目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且地上建筑层数在6层及以下的,基础工程竣工必须达到正负零标准,并说明施工进度和竣工条件交货日期已确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上建筑7层及以上,地面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以上,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的,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执照。
(二)要点:
1、工程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以工程付款发票为凭证。
2、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标准,地面影像进度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现场勘察照片为证。
2、关于盘活商业办公资产
(一)内容:单位和个人在长兴县内购买新建商业、办公非住宅商品房(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 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房产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按已缴纳契税县级部分全额补贴(以完税证明为准); 该文件下发前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注销后重新签订的,不予补贴。
(二)要点:
1、申报对象:单位或个人。 如果财产是共同拥有的,则必须单独声明。 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买受人应当确定主要申报人进行申报。
2、截止时间: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领取房产证并提交补贴申请。
3、补贴:按已缴纳契税县级部分(以完税证明为准)给予全额补贴。
4、政策出台前已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商业楼宇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原《商品房销售合同》在政策执行期间被撤销,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被撤销的,重新购买商业、办公商品房的,不给予补贴。
(三)材料:
1、《2020年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契税补贴审批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如单身,请提交单身声明附件4); 申请人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是建设银行I类储蓄卡。申请人应手写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并按指纹签名确认。申请人为单位的长兴房产销售,提供开户证明,代理人手写银行账号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4、房产权证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关于深化人才安居工程
(一)内容:经企事业单位认定且未享受本县住房补贴的各类非长兴人才(含实用人才),购买长兴县境内新建商品住房(2020年5月9日起如果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房产证并提交补贴申请的,按商品房购买总价的2%补贴提供(住房付款总额以购房发票上的总额为准); 发文前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注销后重新签订的,不予补贴。
(二)要点:
1、申请对象:长兴及政策执行期间来长兴且未享受县城购房补贴的所有非长兴人才(含实用人才)。
人才身份由企事业单位(含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颁发证书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按股份共有的需要单独申报,共有的必须由买方确定主申报人。 联名一方已享受县城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县城购房补贴,本次不再给予补贴。
未享受过县城购房补贴的人员是指历年未享受过县城购房补贴的人员,包括历年人才购房补贴和购房奖励。
在此期限内购买2套及以上住宅商品房的,人才自行确定补贴一套,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