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 2019 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2 08:04: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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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年审材料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起201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者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加2019年度资质监督检查。 2020年完成资质更新或升级的开发企业无需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 2000]135号)以及近年来国家和省的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垄断住房资源,操纵房价、租金的;

(二)抑制销售、变相囤积住房,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待售住房的;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编造、传播房地产虚假信息,雇人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四)通过变更认购协议、变更预售合同、更换买受人等方式炒作未交付商品房的;

(五)违规或者变相提供“首付贷款”、“首付分期”为炒房者垫付首付的;

(六)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认购、认购、预约、排队、售卡等方式或者变相向购房者收取押金、预约费、保证金等费用的;

(七)未按照政府登记价格要求销售商品住房,或者附加条件限制购房者合法权益,变相涨价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登记为毛坯房的,擅自按精装修商品房销售。

(八)销售一套以上的房屋,或者在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的商品房转卖给他人,或者擅自出售已抵押、查封的商品房,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购房者;

(九)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法律义务,增加购房者的责任,排除购房者的合法权利;

(十)限制、阻碍、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贷款,但公积金中心拒绝准入或者房屋已抵押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十一)未标明房屋销售状况、销售价格等违反价格明示规定的;

(十二)要求购房者缴纳房价以外的费用才有资格购房。取得预售许可的待售房产,以偿还债务的形式移交给建筑企业等相关企业出售;

(十三)返本、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以售后租赁、变相售后租赁方式销售楼花商品房,分片销售商品房;

(十四)擅自交付未竣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精装修商品房)的行为;

(十五)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批准证书、商品房预售计划、预售资金监管账号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及备案不公开展示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信息;

(十六)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曲解相关房地产政策,误导购房者市场预期的;

(十七)发布虚假房源、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者的;

(十八)未经许可、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

(十九)房地产广告中为居民办理户籍、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二十)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地产增值或者投资回报的;

(二十一)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促销、中介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二十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

(二十三)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十四)开发建设项目质量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监督检查方法

城市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材料直接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香洲区、县(市)所辖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材料经当地住建部门初审后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城乡建设局。资质监督检查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上加注批注。符合资质管理规定。

五、监督检查材料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内容和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网上报送和书面报送相结合的方式报送资质监督检查材料。各开发企业填写网上申请须在“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登录“襄阳市新建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正确登录后选择“用工”实体管理体系-资质年检申报》。年度资质审核申请中添加2019年报告期后,填写公司基本信息、公司人员、开发经营状况、年度开发建设项目、近三年开发项目、申请意见,并提交。未能提交网上数据的企业,请及时与我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联系;企业登录主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软件中心(3796569)。未提交网上数据的企业,不予接受书面材料。

被检查开发企业完成网上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接受资质监督检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请表》(网上提交申请数据,自动生成表格,直接打印,一式两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原件(核对原件);

4、2019年度企业资产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与原件一致;

5、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效证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及原件。其中,建设单位须提供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约、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

6、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公章、单位公章);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8、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技术人员为公司员工的证明与原件一致;

9、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

资质监督检查材料采用A4纸制作,并编目。材料按照《资质监督检验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其中,资质监督检查材料封面须注明2019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申请材料、企业资质等级(右上角标注)、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时间。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要通过检查,严格市场准入,认真整顿市场经营环境,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有序的市场。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资质监督检查材料时,必须及时更新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诚信企业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对未报送信用档案或未及时更新信用档案的开发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接受监督检查。

三、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要求在每月3日前准确填报项目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区、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要求和时间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开发相关信息和数据。作为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办理其他业务的依据。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好房地产行业文明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前期配合物业公司做好房地产行业文明建设工作。做好物业小区文明建设。

七、资质监督检查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认定监督检查是否合格,并酌情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降级、撤销。对不符合原资质条件或者有下列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降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而进行预售、销售的;

2.在商品房预售期间进行虚假广告的;

3、商品房销售未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的;

4、商品房销售存在面积、价格等造假行为;

5、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

6、消费者集体投诉公司,公司不予处理。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资质监督检查信息并提交监督检查材料。逾期提交的材料将不被接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监督检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视为未通过监督检查,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开发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重新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三)《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提交的《资质监督检查申请材料》,结合开发企业的业绩和项目情况,适当延长《临时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再延长。

八、资质监督检查网上公示

检查结论将同时在“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襄阳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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