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户以上新建小区需配备至少 6 个班的幼儿园,你家小区达标了吗?

发布时间:2024-10-02 09:07:0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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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户以上新建社区必须配备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3月30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民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千户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千户以下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就近原则,共同建设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

《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入园需求等相适应,满足本居住社区及周边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地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已建成或尚未批准的居住区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建成后,政府将出资收购并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新建住宅区、社区内建幼儿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划条件通知书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内容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内容和面积。出具规划条件公告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套幼儿园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对达到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小区配套。

同时,教育部门在收到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优先设置为公办幼儿园。确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的,要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确保办园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在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满足周边居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拆除、改造或者闲置。严禁以租赁、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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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

甘肃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干建防[2000]278号)[摘录]

第三条 全省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查、统一发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请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每年审查两次。 5月10日之前申请的,参加上半年初审,11月10日之前申请的,参加下半年初审。初审合格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审核并发给许可证。

第七条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营运资金不得低于申请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本的80%。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实施。各地区(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要求和辖区内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提出年检意见,报省建设厅每年3月30日前施工。省建设厅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下列年检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公章);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件或者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五)实施房地产开发的证明材料:

1、在建项目立项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上一年度基层房地产开发统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七)上一年度交付使用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加盖房产管理部门印章)。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接全国任意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规模2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接注册地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省建设批准,也可以跨地区承包一定规模的开发项目。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注册地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条 省外开发企业来甘肃省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必须具备一级、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并向省建设厅办理准入登记手续。省外单位和个人来甘肃新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十一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印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宣布资质证书失效,收回资质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能会被征收: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取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部门报省建设厅批准并处理。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厅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按要求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报省建设厅限期整改。根据资质等级,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上级机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及本细则相抵触的文件规定,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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