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长治市新建商品房发行的通知
关于“房屋证明必须同时提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长治市新建商品房“同房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长治市新建商品住宅
“房屋证同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新建商业场所问题严厉打击无证房屋、交房无证、延期办证等行为,实现居住权与产权同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长治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减负惠企、便民惠民”为宗旨,以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改革通过流程再造、并行办理、限时办理、信息互认共享等措施,推进新建商品房“房证同领”工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同工作效率,实现住房交付时住房权与产权同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多检合一”、“联合验收”、优化证税服务、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措施,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网上备案。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测绘。 、人防测绘、纳税、不动产登记等全链条服务,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全面提升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三、实施范围
长治市泸州区范围内,2021年7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全面实施“同房证交接”工作,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21年7月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鼓励开展“住房证同时提交”房产证试点遗产登记。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引导,做好前期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力配合做好“同地证”、“同房证”工作。开发企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时,市行政审批局会联系企业,公示介绍“同房证”流程。开发企业申请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填写“同时办理房屋证明”的承诺书。开发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同时办理房屋证”的内容纳入商品房预售计划。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泸州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规范销售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条款中,应增加“同时办理房屋证”的要求作为可选条款,明确规定办理证和交付证的时限。作为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开发公司应当积极向购房者宣传、解释“同房证交房”工作内容,积极引导购房者选择房源。 “房证同时办理”交付模式。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时,应明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备案中是否包含“必须同时提交房屋证明”的相关内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泸州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多测合一”,实现数据共享。推动新建商品房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互认、成果共享”,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认和互通以及各部门的结果数据。建立测绘机构“多测合一”名录,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执业、诚信等行为的监管。根据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前期和竣工阶段委托测绘机构开展“多测一体化”中包含的各项测绘服务。经有关行政部门登记的测绘成果,由有关部门共享使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在规划竣工验收阶段同时介入,及时开展测绘、权属调查、结果审核入库等权利登记调查工作。测绘成果备案后,将进行土地指标核算、房产权属登记等工作,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泸州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联合验收”,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需信息和程序,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该部门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进行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成员当场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上签字确认,出具专项验收验收意见;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事项,有关部门当场出具限期一次性整改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市行政审批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复查。验收阶段,同时完成产权住房和社区住房的确认、土地指标计算以及相关费用(包括建设申请费、土地价格等)的缴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交付房屋。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泸州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调整纳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要及时将网上签约备案情况传输至税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产权调查后,要及时将实测报告转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署备案情况和实测报告,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税费征收工作。联合验收通过后,市行政审批局将及时将联合验收情况推送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联合受理信息后长治房地产,将按照不动产首次登记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首次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首次登记信息通过网上平台传输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严格按照“先纳税、后证明”的政策,及时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并将缴纳情况传输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完税凭证,并办理不动产权利过户登记。专项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按照《长治市专项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泸州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明确登记时限,优化证书申请服务。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抓手,通过流程优化、并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审批时限等措施,形成高效便捷的住房交证标准化流程长治房地产,提高工作效率。新建商品房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房屋所有权登记,9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作为房地产部门首次登记的依据。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部门提出首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房屋实际测量进行登记,首次登记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登记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户籍登记(小区规模较小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批合理安排窗口办理,并严格遵守总体时限要求;如果规模较大,可以申请房产热线,设置延期受理窗口,系统推送房产后台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户口登记的,责任由购房人承担),登记部门每批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登记。全部条件满足后,将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活动现场向购房者颁发房产权证。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泸州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长治市“新建商品住房同款同证”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规定配套政策,确保“新建商品房同价买房”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优化政务服务。各级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完善机制,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实施条件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办妥各项审批手续,缴纳各项税费,严格履行合同方交付房产。对违法建设、违法交付房屋、擅自增加或者转移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违法征收或者挪用相关税费等行为,将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
(四)注重宣传宣传。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房证同缴”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宣传“房证同办”内容,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房证同办”工作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探索建设政府主导的便捷房产信息服务线上平台,并依托该平台建设不动产登记区合法住房线下展示平台市公共服务中心。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附:长治市新建商品住房“同房证缴费”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