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金融产品,其装修费等投入不可扣除? 我们应该做什么? 这是正确的吗?
(1)属性分析
在会计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产品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可变收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不是营业收入。 但两者是由不同的独立规则规定的。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其变现方式与金融产品完全不同。 至于为什么这么规定,有投资者角度的考虑,也有报表的“功能”,这里不再赘述。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考虑投资性房地产
在增值税的适用上,不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只有一种范围(土地使用权除外,属于无形资产)。 房地产销售是应税事项,并且有产出。 ,则应允许在限额内扣除相应的投入。 该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限制性扣除的范围。 其实根本不需要列举,因为它本身的使用目的就是要纳税的。
(3)多地税务机关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属于一次性投入进项扣除,而非分期扣除,且列为固定资产的房地产可在两年内扣除。 但投资在建房地产、性房地产,扣除期限以2年为限。
(4)不存在不允许扣除的限制范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且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分开(本身不是应税收入),即输入不符合“非应税收入”公允价值变动范围”。 ,但与租金和销售等应税收入相匹配。 由此看来,这是一个“伪命题”而不是“新发明”。 它与金融产品转让不可抵扣,所以人们仍然利用差额有本质区别,是基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而不得不做出的妥协,而不是结果不允许扣除的方向。
投资性房地产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会计延伸到税务实务的理解,有点“有利参考”的误区。 其实核心是我们的税线界限模糊、政策不及时。 明确的问题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