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严禁销售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条例》第三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长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禁售管理,对全县行政区域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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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内严禁区域
东:杭宁高速(河西新港至杭宁高速广德南出口);
南至:杭宁高速广德南出口—知州东路—104省道—蒋家桥口岸—张王塘口岸—长湖深水道;
西至:长深水道-长兴港-新长高铁;
北至:河西新港(新长高铁与河西新港交汇处至杭宁高速与河西新港交汇处)。
上述区域内(详见右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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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禁区
除上述市区外,全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电影院、旅游公园等人口密集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军事禁区、军事行政区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及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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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
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及《湖州市严禁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严禁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载入依法建立的社会信用档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园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新村要加大本单位和辖区内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力度,自觉遵守《湖州市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规定》和本通知长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居民有权劝告、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