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使用“×学校旁”等宣传语误导消费者可能违规!

发布时间:2023-06-04 16:10:4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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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使用“××学校旁边”等标语欺骗消费者,可能违法! 5月24日上午,上海市教育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支教广告宣传行为的意见》设施》(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上海市房地产配套教育设施广告的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提出,坚持依法整顿,依法依规监管房地产配套教育设施广告宣传,推动房地产企业加大行业自律力度,组织配套教育设施广告宣传宣传。依法依规公示。 其中,详细列举的监管范围包括凭空捏造、夸大事实、信息不全、未通报等四项广告房地产,具体如下:

开箱宣传:商品房项目实际无名校或市、区教育部门未明确商品房项目为中学,但开发公司使用“××广告中“学校进驻”、“××学校旁边”、“录取××”等含糊不清的字眼进行宣传,欺骗消费者。

夸大宣传:在商品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市或区教育部门、开发公司、大型教育集团先行签订合作合同,或开发公司与教育集团签订框架合同后,开发公司进行夸大宣传或宣传交换概念。

信息不全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学位安排等新入学政策进行选择性或欺骗性宣传,导致部分消费者的孙辈因不符合新入学政策而未能入学。

缺公示:部分商品房新村配套教育设施未按农地流转协议和规划要求建设移交,导致购房户孙子入学问题就近无法解决,但开发公司未提前告知居民,或部分项目为配套教育设施新招生政策发生变化广告房地产,但项目公示未作相应调整,或​​售楼处信息未公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审批、地块选址等均未进行全面、详细的公示。

此外,《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房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如实公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信息,明确提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相关新房建设。具体政策以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要求减少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协议示范文本中的条款,明确中学和幼儿园的设置、招生范围和条件、新的招生政策等。区教育局公告。

《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包庇违法违规行为。 对配套教育设施广告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后果轻重,按照《广州市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要求畅通虚假广告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将虚假广告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意见》还要求,市、区教育部门提前明确配套办学设施性质、开办计划、招生新政策等信息,明确查询、咨询渠道。 加大对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的处理力度。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列报督办,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扣押回应社会关切。

文/北京晚报新花城记者:全杰

头图/北京晚报新花城记者:莫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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