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5-03-27 19:03: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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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兴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颁布了《长兴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从 2025 年 3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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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提升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质量,对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本办法。

在长兴县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若促成了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了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长兴房产信息网,就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全县的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以此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并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经纪人员指的是那些取得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取得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人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设立。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的 30 日内,要到营业执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去办理备案手续。

长兴县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且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到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二是提交相关材料。

1.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少于 3 人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以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资格证书进行备案的,可免其本人社保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若委托他人办理,就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6.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7.若申请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需自行准备电子秘钥。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开展资料查验工作,会在 5 个工作日内给出备案复核意见。若符合条件,就会发放《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同时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并且要注意同一备案证书仅能开通一个网签秘钥。

备案证书的有效期限是 2 年。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之前的 30 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如果逾期没有重新办理备案,那么原备案证书会自动作废,网签密钥也会自动失效。

如果备案证书遗失了,就应当及时去申请补发。

第九条规定,已具备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原则上只能为本机构办理网签业务,不能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或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黑中介”代签网签合同。如果经核实发现有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行为,或者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签网签合同的行为,那么就会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暂停的期限不少于 15 日,最长不超过 60 日。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互相合作时,应当到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备。同时,若加盟某品牌房地产经纪机构,也需到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并且,在报备时要确定办理网签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以及秘钥账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若要注销,或者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及负责人、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信息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将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这些信息包括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等。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业务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并且服务报酬也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同时,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去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需要佩戴“长兴县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并且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包含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而提供的一整套必要服务,其中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领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则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所提供的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提供的基本服务以及延伸服务,需要分别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出来。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依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并且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来进行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费之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将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一一列明,然后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合理降低房屋买卖及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依据交易价格越高则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来实行分档定价。

在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委托人没有提供规定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房地产经纪机构就应该拒绝接受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需要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印章。同时,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要在合同上签名。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没有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事项,或者其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那么就不可以收取佣金。

长兴县域内的存量房交易要实施交易资金监管。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资金安全。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通过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来完成交易资金的结算和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方式以及流程按照《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发﹝2024〕5 号)来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积极地去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手续。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也被鼓励把经纪服务费用纳入到交易资金的监管范围当中。

此制度的记录内容应当包含:

1.房产交易事项书面告知书;

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草签)、网签合同;

4.房屋状况说明书;

5.委托人同意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书面材料;

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房屋属于共有,需有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

7.代办贷款、登记等其他业务的,还应签订代办协议;

8.处于出租中的房屋,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第四章 商品房项目代理销售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时,需要与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并且要在合同上加盖双方的印章。同时,还需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合同上签名。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前往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商品房项目代理销售报备手续,并且需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1.房地产经纪代理报备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项目的代理合同复印件(盖公章及骑缝章);

4.公司营业执照所在地已备案证明材料;

代理机构若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渠道代理)进行合作,就需要提供渠道代理的名单。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时,需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自身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同时明示投诉举报电话,还要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以及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预售证、现售证等。并且要向买受人表明身份信息,不能以“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或其他名义向买受人收取价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房项目销售宣传广告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要遵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广告内容必须做到真实、合法、科学且准确,不能欺骗消费者,也不能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联合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单位。通过现场检查、网上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来进行监督。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被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且要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捏造并散布涨价相关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进行捂盘惜售行为,以及炒卖房号行为,以此来操纵市场价格。

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然后低价收进房屋,再高价卖(租)出房屋,以此赚取差价。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包括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强制消费者进行交易。

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或不当使用这些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交易当事人能够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为他们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了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而这些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交易条件;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该局执行《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湖建发〔2025〕1 号)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从 2025 年 3 月 1 日开始施行。2020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规定》(长建设〔2020〕84 号)在同一时间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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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存量房市场的交易量呈现出稳定且有所进步的态势。年成交金额大约在 50 亿元左右,规模相对较大。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模也在持续扩大。在有效推动存量房屋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增多。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由于不讲诚信而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此类事件时常发生。这影响了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质量和口碑,并且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其中包含总则这部分内容。还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相关内容。也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以及商品房项目代理销售的内容。同时包含监督管理的内容。最后还有附则的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相关内容。其一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概念;其二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条件;其三明确了主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 30 日内,前往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在我县,应到县建设局备案,具体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同时明确了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若符合条件,就会发放《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该备案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2 年,并且会开通网上签约资格。已开通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可以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或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黑中介”代签网签合同。县建设局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

房地产经纪服务方面:其一,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其二,明确经纪服务的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其三,明确我县存量房交易需实施交易资金监管;其四,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商品房项目有代理销售的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后的 7 日内,前往县建设局办理报备手续。并且,《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报备所需的材料。

(五)监督管理。三是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附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同时明确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规定》(长建设〔2020〕84 号)予以废止。

三、政策实施意义

为规范我县存量房市场经营秩序,需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长兴房产信息网,助推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发展,为群众安心购房创造好环境,所以亟需出台专门针对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办法,以细化和强化行业监管。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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