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党的相关全会精神,落实多个国务院文件要求,着眼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门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一致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贯彻精神,落实通知;人民银行需参与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应行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都要发挥作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等也要参与;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不能缺席;科技部等部门需共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要协同合作;财政部等要履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等要参与其中;环境保护部等要发挥作用;交通运输部等要共同努力;水利部等要参与协作;商务部等要积极作为;国资委等要承担责任;海关总署等要协同配合;税务总局等要共同推进;质检总局等要发挥作用;安全监管总局等要参与其中;银监会等要协同合作;证监会等要共同努力;保监会等要参与协作;公务员局等要积极作为;民航局等要参与其中;全国总工会等要共同推进;共青团中央等要协同合作;全国妇联等要参与其中;铁路总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联合惩戒对象

小包子
惩戒对象分为机构及人员两大类↓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的是在房地产领域的开发经营活动里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以及人员等这些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具体包含: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以下将这些企业统称为失信房地产企业);
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还有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小包子
失信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查询内容,失信人员的身份证号也是查询内容,公众能够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也能够通过住建部网站进行查询。
(一)查询内容
失信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还有失信人员的相关情况,涵盖姓名、性别以及身份证号码。
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这是失信的一种情形;裁定依据以及裁定时间,这也是失信的相关情形;还有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同样属于失信的具体情形。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把惩戒对象的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法律在“信用中国”网站(具体网址未提及)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公布,并且会及时对其进行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能够通过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还能够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来查询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且会采取必要的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的查询记录以及证据留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来查询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且逐步实现房地产行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推送自动化、接收自动化、查询自动化、应用自动化。
联合惩戒措施

小包子
有 18 处存在限制,有 3 处要求从严,有 3 处被禁止,有 3 处予以取消,有 2 处停止执行,有 2 处予以撤销。
依法对惩戒对象进行限制,使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依法对惩戒对象进行限制,使其在行政许可方面受到限制;依法对惩戒对象进行限制,使其在融资行为方面受到限制。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方面的许可,限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许可以及“三同时”验收方面的许可房地产行政管理培训,限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方面的许可和设施验收方面的许可,限制取得施工方面的许可,限制取得商品房预(销)售方面的许可,限制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工作。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事宜,同时也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把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当作股票发行审核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时的参考依据。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发起设立金融机构,限制参股金融机构,限制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限制参股融资担保公司,限制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限制参股创业投资公司,限制发起设立互联网融资平台,限制参股互联网融资平台。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并且依法取消已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的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并且,如果已经担任了这些职务,就需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给金融机构,使其在评级授信时能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信贷融资时能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管理时能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退出时也能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审批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会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在审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也会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在审批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房地产行政管理培训,同样会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依法对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限制,并且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进行从严审核;同时对已经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在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予以关注,同时在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也予以关注。
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进行执业活动;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所具备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时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停止让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或者不批准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在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取消惩戒对象参与评优评先的资格,不能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若在失信行为发生之后获得了荣誉称号,就需要将其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各保险机构要被推动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当作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把惩戒对象当作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并且提高现场检查、抽查的比例以及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采取并落实如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把它当作重点监管监察的对象,构建起常态化的暗查暗访机制,并且不定期地开展抽查工作。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工作。对于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进行撤销处理或者将其资质等级予以降低处理。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发现存在新的失信行为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给予从重的处罚。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各部门依据本备忘录所约定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且建立起惩戒效果定期通报的机制,各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定期把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经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其它事宜
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期间,部门之间存在协调配合的问题,这些问题由各部门进行协商来解决。本备忘录签署之后,如果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情况,那么就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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