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施行:住建部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详情

发布时间:2025-04-08 19:09:1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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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5年版_房地产开发资质文件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3 月 15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了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并且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_房地产开发资质文件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5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修改)进行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把第十四条变更为第十一条,并且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条款按照这样进行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进行划分,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其中,将第五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在第二款第一项中被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

建筑类、结构类、财务类、房地产类以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中,有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在这些有职称的人员里,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并且配备了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将第十条改成第七条,修改内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具备质量管理部门的情况说明,还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拥有质量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等,这是关于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说明。

将第十一条改成第八条,其中第三款和第四款进行了修改,规定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批。

资质审批部门会给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 3 年。

新增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5年版,将其设定为第五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时,需要通过与之对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来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5年版,其中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房地产项目时,其建筑规模不受任何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承担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把“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部分进行修改,改成“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且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把“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改成“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若有违法行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需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的是依法进行设立的,并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来申请核定企业的资质等级。那些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是不被允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之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量累计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达到与之相当的额度。

3.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了与 15 万平方米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并且,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并且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的职称。并且配备了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还有关于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备质量管理部门以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拥有质量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等,这是关于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一级资质进行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资质审批部门会给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这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 3 年。

申请资质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特定的政务服务平台来提出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要申请核定资质,应当借助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与之对应的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之分。资质审批部门能够根据需要核发若干份资质证书副本。

任何个人不得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之后还需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变更主要管理负责人,应当在变更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变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在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需要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之后的 15 日内,前往原资质审批部门去注销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同时,要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并且要持续提升信用监管的水平。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房地产项目时,其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方米以下。

企业不可以超越自身资质等级去承担任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会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正,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就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若超越了资质等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会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仍不改正,原资质审批部门就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且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企业如果有以下这些行为中的某一种,那么就会由原本的资质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并且还可以对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若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予以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与管理过程中,若出现玩忽职守的情况,会被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若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也会被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若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同样会被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若这些行为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利依据本规定来制定实施细则。 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作出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1993 年 11 月 16 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8 号)在此时被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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