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规:四等级调整为两等级,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4-08 21:07:2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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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迎来重大变革。住建部作出了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并且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仅保留一、二等级。

房地产开发资质文件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5年版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了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第 54 号令,该令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修改)进行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把第十四条变更为第十一条,同时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条款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进行划分,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具体而言,是将第五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在第二款第一项中被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这些专业包括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并且配备了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附原条款(供参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划分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或者近 3 年累计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与 30 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相当。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或者上一年完成了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 20 人。并且,专职会计人员数量不少于 4 人,这些专职会计人员持有资格证书。

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时,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5年版,并且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近 3 年累计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相当于 15 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的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或者上一年完成了与 10 万平方米施工面积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并且,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房屋的建筑面积累计竣工达到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达到与此相当的额度。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包括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其人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同时,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业务负责人也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时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且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这些专业包括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并且配有专业的统计人员。

商品住宅在销售过程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这一制度;同时也实行了《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一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附原条款(供参考):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30 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进行申请备案事项。要提交营业执照的电子材料,还要提交企业章程的电子材料,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会在 30 日内进行处理。若企业符合条件,主管部门就会向其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 1 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能够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来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并且,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2 年。

从领取《暂定资质证书》开始算起,在 1 年的时间内如果没有开发项目,那么《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就不能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的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来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比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低。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同时说明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具有质量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及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这些是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说明。

将第十一条改成第八条,其中第三款和第四款进行了修改,规定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批。

资质审批部门会给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 3 年。

增加一款,此款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来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同时,要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并且要持续提升信用监管的水平。

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五条,其中第一款的内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房地产项目时,其建筑规模不受限制;第二款的内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其建筑规模不存在限制。

这类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把“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进行修改,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且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这部分内容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若有违法行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原先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被改为第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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