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建设工程交接手续,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交付质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阿勒泰地区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阿地住建发[2021]1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项目交付流程的公告》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况如下:
1、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销售风险提示表》。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完成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工程档案、环境保护等专项检查,完成物业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并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公司在交付房产前,应对商品房施工质量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系统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有序交付。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法律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作为交付条件。 要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账,健全售后服务机制。 交接过程中,应当派人员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派人员陪同购房者检查房屋质量。 对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和交付后购房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分类整改、处理、退回,并及时回复业主。
3、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施工进度、重大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产的,开发公司应当在交付前书面告知买受人延迟交付的原因、纠正措施和计划。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日期。 交付时间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公告,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报告同时,房地产监管部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 未按时交付房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
四、房地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和使用的日常监管。 如发现开发企业违规交付房屋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交验收手续;逾期不补交验收手续的,对不履行手续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验收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验收不合格的,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的,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购买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监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和使用的日常监管。 如发现开发企业违规交付房屋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不予验收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并交付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住宅质量进行监督。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并承担施工质量监督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建筑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邀请给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物业服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各环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并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应当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现场检测报告,以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设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工程入户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新疆规[2021]1号)和《入户质量验收规定》组织施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项目》(XJJ145-2022)、监管、物业服务单位对住宅项目进行入户验收,积极鼓励和邀请购房者参加入户验收,形成完整档案住宅工程入户验收。 各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依法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建设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出具质量保证书,明确房屋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短保修期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有防水要求的屋顶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漏,5年; 对于加热和冷却系统,有 2 个加热周期和冷却周期; 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期限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协议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利益不受侵害,请业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通知后,及时查阅房屋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购房者可以拒绝交付。 (举报热线:0906-21318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