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重整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一)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二)预重整制度的价值
二、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应用的实证分析--以中太公司为例
(一)案例背景介绍
(二)中太公司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情况
(三)中太公司预重整的效果分析
三、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和强制性
(二)各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不明
(三)与重整制度缺乏有效的衔接
(四)具体制度设计不完善
四、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应用建议分析
(一)构建统一的预重整制度规范
(二)明确预重整程序中各方的角色定位
(三)保障预重整制度与重整制度的衔接
(四)完善预重整制度的具体设计
五、结语
摘要:近年来,随着对重整制度的不断深入研究,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破产制度,预重整制度因其融合了法定重整和庭外重组的双重优势,逐渐引起了破产实务及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基于预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结合笔者所参与的房地产企业预重整案例,对在预重整制度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应用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立一套统一的预重整制度规范、清晰界定预重整程序中各参与方的职责定位、确保预重整制度与重整制度的有效对接,以及优化预重整制度的细节设计,旨在为解决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应用中的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预重整制度 制度应用和完善
一、预重整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一)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预重整制度的概念
预重整制度源自美国,1986年,Crystal石油公司的重整案件成为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首个应用案例。此后,这一制度在世界各国的破产处理过程中逐渐被普遍采纳和应用。预重整机制涉及债权方、债务方以及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债务企业启动法定重整程序前,就债权债务相关事宜展开协商,并形成预重整计划。该计划在经过表决程序并得到法院审核批准后房地产企业管理模式,旨在实现债务企业的救助。此机制不仅融合了庭内重整和庭外重组的优点,而且在协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成功重整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关键的角色。
2.预重整制度的特点
与法定重整制度相比,预重整制度展现出几个显著特征:首先,预重整的流程在企业正式步入法定重整流程之前启动。法定重整程序的启动点在于法院对重整申请的裁定与受理,因此,预重整的开展理应在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前期,这一时间点正是“预”字所蕴含的含义。其次,预重整制度必须恪守自愿自治的基本原则。债务企业是否具有预重整意愿,是否启动预重整流程,预重整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预重整方案的制定,这些事宜均需由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人等相关利益方通过庭外自主协商来确定。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亦有权协助债务人实施预重整,但必须尊重债务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其进入预重整程序,亦不得干预预重整方案的批准过程。第三,预重整机制融合了法定重整与庭外重组的双重优点。在正式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该机制有助于各方当事人形成预重整计划,并具备庭外重组的自主性;与此同时,预重整机制与法定重整程序相比,并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而是包含了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谈判过程。
(二)预重整制度的价值
1.对债务企业的价值
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拯救债务企业,借助预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消除导致破产的因素,进而恢复债务企业的盈利能力。这样的做法有助于减少重整所需的时间成本,并显著提升重整成功的几率。其次,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主要审查的是信息披露的深度以及预重整方案表决的程序细节。这样的审查确保了各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同时,也为债务企业赋予了更大的试错机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这样的审查有助于形成对债务企业最有利的预重整方案。最终,债务企业尚未显现破产迹象且保持经营活力的情况下,借助预重整机制的实施,及时采取行动,确保债务企业不陷入破产境地。
2.对法院的价值
一方面,与庭外重组相比,预重整制度得益于法院的介入,有效减少了庭外谈判结果的不稳定性;同时,它确保了谈判结果的确定性,凸显了程序的高效价值。此外,该制度还解决了庭外重组中债权人反悔时法院如何介入调查的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在预重整制度下,各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法院无需全程亲自主导,只需对预重整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这一做法有助于显著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3.对社会的价值
债务企业一旦陷入破产困境,与直接破产清算相比,通过重整手段,企业有机会实现重生,重燃生机,进而为社会带来更显著的贡献。预重整制度作为重整程序的前导环节,旨在拯救企业,促使其复兴,提高重整的成率,从而防止企业步入破产清算的境地。此外,预重整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持社会和谐,在预重整的过程中,各相关方通过沟通协商,确保债务企业重整能够顺利实现,并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程度地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同时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从而缓解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压力,确保社会的安宁。
二、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应用的实证分析——以中太公司为例
(一)案例背景介绍
中太公司,一家专注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受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再加上公司内部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公司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资金流转陷入困境。这一状况最终导致了工程项目的搁置,项目建设陷入停滞。目前,中太公司已被政府接管,并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推动项目的恢复和盘活等相关工作。清算组一经成立,便立即开始着手处理预重整申请的相关事宜。随后,法院接受申请并指派清算组担任预重整的管理人。在得到指定后,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责。目前,中太公司的预重整程序正按部就班地顺利进行。
(二)中太公司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情况
中太公司旨在通过实施预重整计划,在预重整阶段全面执行各项任务,促使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形成统一意见。借助预重整计划,旨在为后续的重整流程节约时间与成本,并提升重整的成功能率。为此,在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重点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
财产调查作业展开。预重整的管理人员分别前往债务人所在地的工商局、不动产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法院以及银行等多个机构,对中太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债权申报和审查流程正式启动。在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之后,预重整管理人着手进行通知已知债权人、收集债权申报材料以及进行申报登记的工作,同时,对已经申报和补充申报的所有债权进行全面审查。
审计与评估任务已顺利完成。在预重整管理人的主导下,通过公开选拔程序,审计和评估机构被成功选定。这些机构在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分别提交了各自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值得一提的是,评估机构还额外提供了关于假设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的分析报告。
在投资人招募及协商过程中,预重整管理人自发布面向公众的投资人招募公告起,便主动与有意向的投资方进行洽谈,通过多轮深入的谈判,最终与投资方达成了投资合作意向。
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预重整管理人经法院批准,已成功组织并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目前,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除了前面提到的任务,预重整管理人还致力于复工复建、维护购房户的稳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在预重整期间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旨在保障中太公司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中太公司预重整的效果分析
中太公司自启动预重整程序以来,各项事务进展顺利,目前债权申报和审核流程、投资者招募活动、财务审计与评估作业、以及预重整方案编制工作均已圆满完成。内部而言,得益于预重整管理人的不懈努力,债权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得到了显著提升;中太公司重整程序已获得众多购房户及主要债权人的广泛支持与认可;在预重整阶段,各利益相关方亦通过协商与谈判,达成了共同的认知。从外部条件来看,在预重整阶段,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供政策扶持、制定维护稳定的预案等,有效地安抚了购房者的情绪,从而为重整程序的启动营造了一个有利的外部条件。
三、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和强制性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未对预重整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经过查阅,我发现涉及预重整的地方性司法文件共有38份。除了这些地方性司法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会议纪要涉及了预重整制度的实际操作,然而,这些纪要中并未对预重整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预重整制度在统一性和强制性方面的不足。地方在司法执行层面缺乏强有力的规范指导,加之在尝试预重整机制时,各地对这一制度存在不同的解读,并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实施模式,这导致在预重整机制的实际运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救助房地产企业的效果和概率。在笔者所在的区域,尽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均已发布,旨在规范预重整程序,然而,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有限,且存在不足之处,这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当前,由于新冠疫情的广泛影响,众多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等困境,预重整机制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鉴于此,亟需确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预重整法律规范,以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各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不明
预重整制度的设立旨在促使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公平自愿的对话达成令各方都满意的平衡状态,以此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对债权人来说,若债务企业重整不成而转入清算,他们能得到的偿还比例将低于通过重整获得的比例;而对于债务人来说,他们则期望能够走出债务困境,恢复其经营活力。相较于法院与政府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企业重整的成效抱有更为强烈的期待。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他们理应更加主动地投身于预重整的进程之中,并在协商与谈判阶段展现出适当的妥协态度。鉴于此,在房地产企业的预重整环节,对于那些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自行达成共识的问题,应尽量避免政府和法院的过度干预,从而更好地保障各参与方的自主决策权。在房地产企业实施预重整的过程中,常常遇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参与热情不足的问题,同时,政府和法院的介入程度较高,导致参与各方的角色定位模糊,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三)与重整制度缺乏有效的衔接
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间缺乏有效过渡,关键问题集中在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表决的有效性和效力性质,以及预重整期间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如何与后续程序相衔接。若相关利益方对预重整期间所通过的方案产生反悔,将直接导致预重整阶段的工作和谈判成果付诸东流,进而使得预重整的目标无法达成。除此之外,还涉及到管理人在程序衔接上的问题。在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不能顺利过渡到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此外,新任管理人由于对预重整阶段的情况不够熟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对重整程序的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四)具体制度设计不完善
在预重整阶段,各利益相关方有权了解相关信息,然而,由于我国预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体系尚不健全,各方难以依据精确信息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为了确保对各方利益实现公平保护,亟需对信息公布的责任主体及披露内容制定强制性的规定。再者,在房地产企业的预重整流程中,政府通常扮演主导角色。在处理异议债权人的途径上,往往是通过协商,甚至直接运用公权力来限制异议房地产企业管理模式,导致异议债权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最终,在预重整过程中,实施强制执行存在较大难度。针对这一问题,深圳地方的实践指出,在预重整期间,应采取暂停执行的措施。在笔者参与的房地产企业预重整过程中,关于中止执行债务企业相关财产的建议并未获得通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预重整制度并非法定重整程序,因此无法依照《企业破产法》中有关重整的规定,实施解除保全或中止执行的措施。
四、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应用建议分析
(一)构建统一的预重整制度规范
一方面,破产立法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究其根本,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的实施,是基于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基础之上。然而,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对预重整制度作出具体说明,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预重整制度的运用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为确保预重整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厘清其法律地位,并对预重整的适用区域、申请人资格、预重整方案的审批流程以及信息公布等方面制定详尽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预重整领域的实践经验还不够完善,故在构建相关法律规范时,我们必须参考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同时,还需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状况、预重整的具体实践以及国情等因素,从而建立一套真正适应我国国情的预重整体系。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发布旨在优化预重整的操作流程。法律修订非一日之功,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对预重整制度的结构进行了明确,并在实际推进中持续优化,以此打造统一、规范、标准化的预重整操作流程。此举有助于解决当前各地预重整制度实施中的差异性问题,进而促进预重整制度的进步。此外,随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发布,地方各级法院在遵循最高法院确立的框架内,依据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规范,旨在逐步推进预重整制度的规范化与法律化进程。
(二)明确预重整程序中各方的角色定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扮演着核心角色。与重整程序相比,预重整程序的一大优势在于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债务人和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的关键作用显而易见。债务人对于自身的债务状况和运营细节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他们是最适宜提出预重整申请的个体;同时,债权人若能参与到预重整程序的表决中,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还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必须确保管理人成为推动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实施的关键力量。预重整管理人保持公正与专业,他们在预重整过程中可对债务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详尽调查,评估企业的重组潜力,协助企业寻找潜在投资者,并负责组织债权人会议等活动,从而确保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法院作为监管机构,负责对房地产企业的预重整程序进行监督。在预重整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法院需更新其观念,降低对程序的过度干预。同时,要突出预重整程序中自我治理的原则,确保在预重整阶段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最终,政府应作为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程序中的坚强后盾。预重整机制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为了促进其更佳的进步,我们应避免在预重整流程中政府干预过多,确保各相关方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同时让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更优质的保障者和协调者的角色。
(三)保障预重整制度与重整制度的衔接
针对预重整方案与后续重整程序的衔接问题,为确保在房地产企业预重整阶段经表决通过的方案在重整阶段亦具备法律约束力,需做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确立禁反言原则,并制定相应的禁反言条款;其次,条款中需明确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所做承诺在重整阶段继续有效;再者,需详细规定禁反言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何种情形下可予以豁免,以及违反条款所应承担的后果等。另一方面,应当确认预重整方案的既定效力。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对预重整方案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裁决,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若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动,则无需重新组织表决,法院可直接审查并批准。
关于预重整管理人的衔接。为确保预重整流程的高效运行,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员应与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员保持连贯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两个阶段的管理职责大体相似;其次,维持管理人员的稳定性有助于降低重新任命管理人员的开支,进而节省重整费用;最后,若在重整阶段重新任命管理人员,鉴于重整阶段管理人员的薪酬较高且工作内容相对较少,可能会促使管理人员更愿意投身于重整阶段,从而降低其参与预重整阶段的热情。
(四)完善预重整制度的具体设计
首先,需对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程序中的信息公布规定进行优化。在此程序中,各参与方需依据披露的信息内容来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同时,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对于预重整方案能否顺利通过也起到了正向推动作用。在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可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设定相应的评判标准;至于信息披露的审核,则由法院负责审查预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是否到位,以及披露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一旦出现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导致相关利益主体遭受损失,披露义务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需加强对于异议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在房地产企业的预重整阶段,若债权人因信息揭露不足而行使其表决权,则不应遵循禁反言规则;一旦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便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法院需对预重整阶段的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审查;若信息不足属实,且该债权人的表决对最终表决结果产生了影响,法院可以决定不认可预重整方案。最终,必须摒弃强制执行手段,暂停对债务企业资产的执行,从而有效促进预重整机制的进步。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亟需通过重整程序来挽救。预重整制度,因其融合了法定重整和庭外重组的双重优势,不仅符合法院赋予的法律约束力要求,还能满足各方当事人自主决定的需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受到青睐。我国各地区的法院虽已陆续发布有关预重整程序的指导文件,但这一领域目前仍在不断摸索之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预重整体系。特别是在房地产企业的预重整流程中,诸多问题亟待得到妥善处理。基于本人参与的相关案例,我对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然而,考虑到作者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能力有限,对于论述和剖析的深入程度尚存不足,故亟需相关学者、实务界的专家以及立法环节的参与者们展开更为深度的研究,从而推动我国预重整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往期文章:

程予民担任本文作者,他是文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他还是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副秘书长,郑州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委员会的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的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副主任,以及新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程予民是河南省首批获得知识产权和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资格的律师。
专业领域:破产清算和重整、公司纠纷、知识产权
工作邮箱:earl@163.com
主要学术贡献包括:担任同济大学“十二五”期间优秀教材《经济法》的编委;参与河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河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2015年度的研究项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问题》;在《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ISSN1008-2093)2014年第2期发表了《发明专利产品“使用公开”的探讨》;在《法学研究》杂志(ISSN1006-7590)2020年第570期发表了《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关系研究》;以及参与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联合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课题(批准号:2015-GH-020,证书号:2016-GH-0177)。
担任过多个非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淇县亿源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河南晨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河南九婶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郑州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郑州欧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河南龙禧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河南店连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登封市万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驻马店市超真印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河南优依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登封市永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以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预重整和重整项目,新乡华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和新乡市佰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等,同时还主持了国营新乡市凤泉区水厂的企业改制工作。

吕慧娟,一位专注于破产领域的专职律师,现任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她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并在郑州大学取得了法律硕士学位。此外,吕慧娟还持有清算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及银行从业资格证。
执业领域: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
自踏入律师行业至今,我参与了包括但不限于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预重整/重整案件、新乡华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新乡市佰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驻马店市超真印务制版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登封市万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郑州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郑州欧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登封市金星能源复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河南省起舞飞扬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以及河南晨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等,共计二十余起破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