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常用法律解读之广告法,这些情形广告不得有?

发布时间:2025-06-27 01:03:5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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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常用法律解读之

——《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1994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通过,并于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此外,该法还分别在2018年10月26日和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修正。该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总计七十四条内容。《广告法》的出台旨在确立广告行为的规范广告法房地产,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推动广告行业的良性进步,并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秩序。接下来,我们将对公众关注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阐释:

Q :

一、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广告内容严禁包含以下行为:一是不得采用或模仿我国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军旗、军歌、军徽;二是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或形象;三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夸大性词汇;四是不得损害国家尊严与利益,亦不可泄露国家机密;五是不得扰乱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六是不得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以及泄露个人隐私;七是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气;八是不得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不良内容;九是不得包含对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性表述;十是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产的保护;十一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Q :

二、什么是虚假广告?有哪些情形?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若广告内容含有虚假信息或容易导致误解,从而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则该广告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以下情况属于虚假广告:(1)商品或服务不存在;(2)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所获荣誉等信息,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所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3)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4)虚构商品使用或服务接受的效果;(5)以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行为。

Q :

三、对广告代言人有哪些要求?

广告代言人,即非广告主,他们在广告中凭借个人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与证实,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推广商品或服务时,必须基于事实,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对未曾使用或未曾体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同时,禁止使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人;此外,对于因虚假广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不满三年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同样不得邀请其担任广告代言人。

Q :

四、哪些广告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依据《广告法》的相关条款,以下类型的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进行推荐或证明:首先,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广告中不得借助代言人进行推广;其次广告法房地产,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的广告不得以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技术推广组织、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广;再者,教育、培训广告同样不得利用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广;此外,涉及投资回报的招商广告也不得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广;最后,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种养殖广告也不得借助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技术推广组织、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广。

Q :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依据《广告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医疗、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广告中,严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功效或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二是提及治愈率或有效率;三是将自身与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它医疗机构进行对比;四是借助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或证明;五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信息。

药品广告的表述必须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说明书保持一致,同时必须突出标注禁忌事项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对于处方药广告,必须明确标注“本广告仅适用于医学和药学专业人士参阅”,而对于非处方药广告,则需明确提示“请依照药品说明书或遵循药师的建议进行购买及使用”。

向消费者推荐用于个人使用的医疗设备时,广告内容需明确指出“请务必详阅产品使用手册,或在专业医疗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购买与使用”。若医疗器械的注册文件中包含禁忌事项或使用注意事项,广告中亦需突出显示“具体禁忌事项或使用提示,请参阅产品说明书”。

除了医疗、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广告之外,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均不得包含疾病治疗的相关内容,同时也不得采用医疗术语,亦不可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将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或医疗器械混淆的表述。

Q :

六、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依据《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中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功效和安全性的明确断言或保证;二是提及疾病预防和治疗作用;三是宣称或暗示该商品是维持健康所不可或缺的;四是与药品或其它保健食品进行对比;五是借助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或证明;六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信息。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Q :

七、酒类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包含以下几种内容:一是不得诱导或鼓动人们饮酒,或宣扬无度饮酒;二是不得展示饮酒的动作;三是不得描绘驾驶车辆、船舶、飞机等场景;四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宣称饮酒能缓解紧张和焦虑、提升体力等效果。

Q :

八、教育、培训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要求,教育及培训类广告严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升学、考试通过、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的取得,以及教育、培训成效作出直接或间接的保证性承诺;二是直接或间接宣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活动;三是借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或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或提供证明。

Q :

九、关于发布那些预期能带来投资回报的商品或服务广告,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要求?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及招商等具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需对潜在风险及其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同时,此类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对未来的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包括明示或暗示保证本金安全、无风险或保证收益等,除非国家另有规定;(二)以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或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或证明。

Q :

十、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发布的范围?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严禁在各类大众传播渠道或公共场合投放那些宣称可以完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品、饮品及其他食品的广告内容。

Q :

十一、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及房源信息的发布必须保证真实性,具体面积需明确标注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广告内容严禁包含以下几项:(一)对房产升值或投资收益作出承诺;(二)以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时间来描述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关于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四)对规划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误导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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