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形象; 不得使用“国家”、“最高端”、“最好”等词语,不得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内容- 含有歧视性内容;不得干扰对环境、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广告商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他们不得参与虚假广告、包含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或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三、商业、办公建筑项目广告不得含有宣传居住功能的内容,不得出现“住宅”、“公寓”、“卧室”、“客厅”、“宜居”等居住功能描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 在国家未征用的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而预售房地产的; 有所有权争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的; 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5、房地产广告中的房屋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以建筑面积或者建成面积表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用项目到达特定参考点位置所需的时间来表达项目; 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 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售后租赁或者变相售后租赁的方式出售未竣工商品房。
7、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的描述或夸大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九、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
十、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为居民办理户籍、就业、升学等的承诺。
2. 十二个“应该”
1.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具备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应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必须具有当地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 租赁、项目转让广告必须有相应的产权证书; 中介机构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时,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开发企业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必须注明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以及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 如果广告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则无需说明上述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的事项。
3、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完整的、具有实际意义的生产、生活空间。
4、房地产广告中标明价格的,应当明确表述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确标明价格的有效期。
5、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晰、比例适当。

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应当在广告中标明。
7、涉及内部结构、装修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
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注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期限。
10、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的,必须在广告中明确说明。
11、房地产广告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注明评估单位、评估人、评估时间;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摘要、引用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12、广告中表述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承诺等或者商品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的服务应准确、清晰、易懂。 广告中标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品的房地产宣传效果图,应当载明附带赠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应当载明的内容房地产宣传效果图,应当显着、明显。
接到提醒后,各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和经营情况进行自查,一一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监控,畅通12315(12345)举报渠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规定、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和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