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复杂的涉税项目中,土地使用税也可以说是自始至终伴随着开发项目。什么时候停止付款?如何正确计算税额无疑是我们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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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Real
A公司取得某地级市8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于2020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项目土地交割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其中5000平方米为配套区域)。
2022年5月,A公司交付面积约9万平方米,
剩余的65,000平方米已于年底交付,A公司其余部分自给自足,准备出租。
个案研究
第一阶段:征地阶段
根据第二条(CS〔2006〕186号)规定,土地使用权以转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
规定土地交割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因此A公司应于2020年5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阶段:开发销售阶段
根据《城市土地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缴纳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的问题。纳税人因不动产、土地的物理状态、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当于该不动产、土地的物理状态、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月末结束。
至于A公司的土地使用税义务何时到期,从文件上看,是“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实践中对这句话的理解其实有很多意见,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时间、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时间、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房时间、房屋实际交房时间等。观点不同,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执行也不一致。但是,在具体的金融工作中,税务和企业基本都认可的观点是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点。
A公司2020年5月实际交付面积90000平方米,剩余6.5万元年底交付,10000平方米自给自足。
西地水发〔2009〕248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为房屋实际交付当月末。在商品房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的零部件,并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于开发产品的配套面积需要按相同比例扣除,因此交付房屋所覆盖的面积扣除如下:已售
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已售建筑面积/总实用建筑面积)。
A公司可扣除5月份房屋建筑面积=80*(1-9/17-0.5-1)=33.6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