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2-16 08:03:4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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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我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报发[2023]69号)和《长兴县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的通知》(浙建报发[2023]69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征办发[2015]174号)、《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4号)、《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厅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1. 住宿出租

2023年全县共有公共租赁住房43套,其中景梅湾(原莱茵河畔)社区51栋楼14套、华西花园12套、华西春天17套,均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 腾出的房屋中,简装修26栋,未装修17栋,建筑面积约50、60平方米。

2. 应用对象

(一)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的保障原则,本次实物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享受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且户籍在中心城区的家庭​​县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处于低保边缘的家庭、特困分散供养家庭、有老人看护的家庭、多子女家庭(经长兴县卫生局认定)或60岁以上家庭。 其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是指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全国的家庭。中心城区包括智城街道、龙山街道双涌社区、体育场社区、七北社区、龙山社区、学院社区所有社区太湖街道新会社区、新西社区、晨光社区(下同)。 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在配租后次月取消。

(二)申请家庭应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申请的家庭,以租房补贴的形式予以保障。

(三)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必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实际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监护、赡养关系(需证明)的人员是否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化家庭、散居贫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金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单身(包括未婚或离婚、丧偶无子女)的申请人,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金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本县城镇户口3年以上并持续至今;

2、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无子女)的申请人,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1661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或者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5、申请的家庭财产性收入不得超过下列数额: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21.7万元;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日常使用机动车辆,或者只有一辆日常使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8.9万元(统一机动车辆不含税金额)以销售发票或保险单上的金额为准,不包括普通两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踏板车)。

(三)符合上述条件但已享受下列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金保障:

1、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金分配和保障性住房保障;

2、享受长光集团住房项目及员工整体住房政策的;

3、享受公积金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划拨建房用地比例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建设用地评估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宅、商店、工厂等;

2、申请家庭成员租赁的公共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被拆迁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拆迁面积计算;

4、家庭成员申请收购、征收的危房数量,按照补偿面积或者需要安置的面积计算;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照划拨建房土地面积计算。

各类房屋过户时间不满5年的(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离婚不满5周岁的,离婚前原住房面积(不含出租房屋)按离婚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当期住房面积。离婚后申请的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1、申请人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如实填写,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填写。 将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自提交申请材料至选房资格确认期间,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2、申请材料包括:

①《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书);

③如有法定照顾人、赡养人的,应提供赡养(赡养)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

④其他通过信息共享无法获取的材料。

(二)验收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意见并提交《申请表》等材料。 送到乡镇(街道、公园); 材料不齐全的,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初步审查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公园)通过书面审核、入户调查、走访、信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 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书面或者短信方式通知。

(四)审查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乡镇(街道、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入住的家庭进行资格认定(不含数据采集时间,审核时间不超过11​​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书面或短信方式通知。

(五)公告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无异议或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名单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金保障对象。 对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5、租金分配原则

(一)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户人均保障面积为18平方米,每户最低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类型和申请家庭数量,适当调整租赁住房。 若申请人为单身人士或二人家庭,可租用50平米左右的完整房屋; 三人及以上(含)家庭或两口之家,如果家庭有两代人,可租用60平方米左右的完整房屋。 同时,上述保障面积应从现有住房面积中扣除。

(二)当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符合出租资格的户数大于空出房屋数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租金分配:住房选择将通过抽签确定。 符合选房条件的家庭,将通过抽签确定门牌号。 不符合选房条件的家庭将进入轮候名单,轮候期为三年。 如果在等待期间有房子可用,等待家庭需要重新申请。 经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当时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审核合格后,按照住房情况和轮候顺序依次出租。 复审不合格的,届时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取消其租赁资格。 等待期满后,您需要重新申请。

6. 签订合同

(一)符合租赁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期满后,重新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符合条件,承租人可以续租。 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即可入住。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租赁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负责缴纳物业服务、水、电、煤气、暖气等相关费用;

6、回归公共租赁住房;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八、其他应商定的事项。

七、租金标准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户籍、住房等情况,分为四类家庭,分别执行不同的租金标准:

(一)第一类担保家庭

1. 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的城镇低保家庭、边际低保家庭、分散式贫困家庭以及低保家庭满足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②申请家庭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2997元;

③申请人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上。

2、一级保障户,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0.6元/平方米,超出面积为2.4元/平方米。

(二)二类保障家庭

1.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保障家庭:

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②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人均收入不超过42997元(不含)。

2、二类保障户租金标准为保障面积内1.5元/平方米,超出面积2.4元/平方米。

(三)三类保障家庭

1.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2997元(含)且低于57329元(不含)的保障家庭。

2、三类保障户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统一收取租金,不计算分段租金)。

(四)四类保障家庭

1.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57329元(含)且低于当年准入标准(含)的保障户。

2、四类保障户租金标准为5.5元/平方米(统一收取租金,不计算分段租金)。

有老人和多子女家庭的租金标准以县住房保障部门相关公告为准。

8. 使用与退出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仅限自用,不得闲置、出借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现有结构和装修房屋,并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 、煤气费和其他费用。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不动产,或者租赁期内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承租人应当主动报告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退出物业。 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就业、户籍、婚姻、财产、收入、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四)合同期满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如需继续保障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签订新的合同; 不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收回住房。 承租人未重新申请的,视为放弃租赁。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选房、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租赁资格。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

(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长兴租房补贴长兴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承租人不配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出借、转租、调换已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毁坏、装修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6、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7、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8、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秩序,影响他人居住,屡教不改的;

9、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为:6025691、6258703。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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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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