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其昌公寓业主再次被开发商魏世宣告上法庭。魏世宣称业主拖欠房款,且该房屋为违章建筑,要求解除双方购房协议。但业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契约,按照购房协议,房产证交付后需支付剩余款项,自己并未违约。但10年过去了,开发商承诺的房产证迟迟未发。“我客气地不告他,没想到他反而告我。”
尚友新闻(微信ID:shangyounews)获悉,自2016年起,其昌公寓开发商因停水、车位“一妻二夫”等问题引发多起纠纷。4月9日,开发商魏世宣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政府不让办产权证,我也没办法。现在我欠钱,你们(记者)给业主还钱好吗?还是让业主拿出房子给我抵押?”

开发商魏世宣在民事诉讼中承认,该小区为违法建筑,无法取得房产证。
房主:没能拿到房产证,10年后才发现是违法建筑
4月8日,海口琼山区其昌公寓业主、海口当地人谭女士被小区开发商魏世宣起诉。魏世宣在民事诉讼中称,2010年2月6日,其与谭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魏世宣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高登小区高登里二横38-2号其昌公寓A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谭女士,总价397177元。合同还约定,谭女士先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该房屋11层封顶后五日内,谭女士支付1.2万元作为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费用。
起诉书称,由于魏世宣所建房屋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无法取得房产证,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魏世宣因此无法为被告办理房产证,也无法要求谭女士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故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据了解,自2017年起,魏世宣已将小区近20名业主告上法庭。与以往要求业主尽快付清房款的案件不同,在这起今年4月8日开庭审理的案件中,魏世宣首次提到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这一说法引起小区200多户1000多名业主的恐慌。
“我们2008年左右买的房子,除了按照约定按时交房价款外,每户还交了1.2万至2万元不等的办理产权证费用,开发商当时还承诺房子可以办产权证。可没想到,10年过去了,不仅产权证没办,现在房子还成了违章建筑。”小区业主付先生称,2017年至2018年间,开发商曾多次将小区业主告上法庭,但后来都陆续撤诉了,部分业主在与魏世宣当庭达成和解后搬离了小区。
但让业主不解的是,为何小区的违章建筑10年都没有被相关部门查处。“如果法院认定小区房屋是违章建筑,那合同就无效了,如果后期强制拆除,我们可能就无家可归了。”业主们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开发商已收取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开发商:如果你不付余款,我就成了他们的债权人,我要把房子拿走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除了无法取得房产证,魏世宣将业主告上法庭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拖欠房款。事实上,从2016年开始,小区内就有不少业主因未交剩余房款被断水,或已购买的车位被魏世宣抵押占用。当地街道办多次出面协调,但无济于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但小区内多名业主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支付剩余房款并不构成违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业主提供的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1、乙方(即买方,下同)在支付预定金后选定楼层、房号;2、乙方须在五日内支付首付10万元(含预定金);3、房屋盖到乙方选定楼层顶时,乙方须再向甲方支付房价总价的50%;4、第十一层盖完后,乙方须在五日内支付1.2万元,用于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费用;5、房产证交付乙方时,乙方须在五日内将房屋剩余全部余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开发商)。
业主们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等魏世轩办好土地证、房产证后,他们才需要支付剩余房价。
4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开发商魏世宣,他称:“他们(指业主)不付尾款,我就是他们的债主,房子我收了。你不付全款,他们让你住吗?政府不发(房产证),我也没办法,海南就是这种情况。而且我们也没商量好什么时候办房产证,欠人家的钱我得还,不然你给他们(业主)赔?不然就让他们把房子拿出来,让我抵押还债。”
对于业主抱怨他会收回房屋并高价出售,魏世宣说:“有些拿去还债了,有些卖了还债。”

目前,魏世宣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卖房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业主与韦世宣房屋合同纠纷、韦世宣民间借贷诉讼案件。
法院(2017)琼0107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魏世宣作为个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魏世宣等人在其自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不属于商品房。魏世宣与业主吴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分体方式销售给吴某,其行为属于违法。魏世宣明知自己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契约,仍将预售房屋销售给他人,并收取了购房款,后因自身原因未能交付房屋,其在交易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吴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即资金占压期间的利息损失。
同时,在另一起涉及魏世宣的民间借贷案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也提及,魏世宣在明知小产权房建设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合法批准的情况下,仍以建设小产权房为由借款,并且故意将抵押的房产转卖给他人。
因拖欠多人债务,魏世宣已被龙华区人民法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业主认为,随着近年来海南房价上涨,房子价格已由十年前的几千元每平方米涨至近万元,魏世轩收回房子后高价出售,无法开具房产证只不过是他“赶走”老业主的借口。

200余户业主与魏世宣签订购房协议。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律师:开发商行为涉嫌诈骗
4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建议其昌公寓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虽然开发商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但根据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2017)琼0107民初2599号判决书,本案开发商作为个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在其自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不属于可以流转的商品房。因此,本案开发商与住户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因此,即使本案购房合同解除,原告作为“开发商”,也应当向住户返还相应购房款,且存在过错,应当赔偿住户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张新年律师还指出,由于本案中的“开发商”明知其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证,仍将房屋出售,最终导致合同因无效而解除,可能涉嫌欺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应的住户也可以主张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石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