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
切实维护住房和城乡建筑业市场秩序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023年第七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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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唐山房地产,使用了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和第七十三条“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受到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以50万元行政罚款,对其主管人员刘某、直接责任人员石某各处以5万元行政罚款。
2.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安装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件
玉田县一液化气站未按要求安装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装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装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修、保养,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3.廊坊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廊坊市某土方工程公司在廊坊市运输矿渣时,未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矿渣、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封,沿途不得散落、飞扬,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运输矿渣、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止物料洒漏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准上道路行驶。”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保定市某安置房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六)、(七)项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存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硬化,保持地面清洁;(六)施工现场堆放水泥、灰渣、砂、石子、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颗粒状建筑材料时,应当采取密封或者覆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应当整洁;(七)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措施;(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现场堆放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封或者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第(一)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项目建设,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防尘要求:(一)土方施工作业时,应当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滞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洒等防尘措施。已完工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覆盖等防尘措施。未经扰动堆放8小时以上的裸土应当覆盖。”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物料仓储、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作业场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工程
沧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盐山县开发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和第七十三条“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受到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以行政罚款59368.53元,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彭某、余某各处以行政罚款2968.42元。
六、安平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件
衡水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安平县城区某钢筋加工区夜间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通知附近居民。”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宋某某利用燃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行为进行查处
宋某在沙河市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个人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罚款3000元的处罚。
8.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邯郸某电力工程公司在邯郸农林路施工过程中损坏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损坏、遮盖、涂改、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唐山房地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6.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辛集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辛集市某机械服务站在辛集市运输矿渣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装卸、运输矿渣、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完善的密闭措施。”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矿渣、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止物料洒漏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准上道路行驶。”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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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大事小事我都知道
